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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0:06:23 |显示全部楼层
胜诉案例丨遭遇投资理财类诈骗,电诈被害人民事起诉卡主,卡主犯帮信罪承担刑事责任后,又被法院判决全额赔偿!w1.jpg

一、案件概况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3)鲁0522民初1620号

裁判结果:全额赔偿(本金+利息)

裁判要点:被告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原告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中信证券,按照客服要求,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卡将资金转至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后发现无法提取,随后网页无法打开。2022年10月,被告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将其名下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交由他人,为他人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钱款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2年11月5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入金额共计400余万元。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霞等人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原告汇入的资金。2023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告与被告并不认识,也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二、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转账之日起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 | 黑白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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