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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23:15: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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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电信诈骗套现获利

“职业套现人”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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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花样百出,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只是受害人,还有一群所谓的“职业套现人”。近日,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覃某就是一名“职业套现人”。其为赚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帮助将赃款套现转移,最终难逃法网。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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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在上线的安排下,在合肥市多家宾馆与同案犯交接涉案银行卡,再由覃某去金店购买金条,之后再按照上家指示到达指定位置,将金条交接给同案犯,将涉案银行卡内的电信网络犯罪所得予以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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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覃某运用上述手段,为上线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从中获利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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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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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斩断诈骗分子的洗钱链条,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中之重。人民群众要树立防骗意识,不轻信天上掉馅饼。对于身边有人让您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取款等,一定要问清款项来源,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警惕、拒绝诱惑,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误入不法分子的圈套,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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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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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张永、鲁媛媛

文字 / 张瑶

编辑 / 程雅慧

校对 / 邓谷睿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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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雨山检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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