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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3-8-1 18:10: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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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涵江法院开展集中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动,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23件26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1日,涵江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旨在开展以案释法,提高全民反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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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平大专学校就读期间,明知他人欲转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提供本人两个银行账户,并在厦门的银行网点帮助取现88898元,其中有电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转入的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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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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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涵江法院首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彰显了法检两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决心。低龄化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之一,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在校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利益诱惑等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促使学生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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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上线人员”欲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给对方收取款项,后被告人黄某乘车至外市帮助“上线人员”刷脸转账246121元,其中209921元为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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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2099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刷脸转账型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随着网络信息迅速发展,刷脸等新型作案手法层出不穷,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且代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内容,从而认定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此举可能面临最高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刑罚,莫让自己的脸打上犯罪分子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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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间,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该银行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等活动,流入资金303108元,后被告人卢某某收取报酬2122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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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支付结算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违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称为“跑分”,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通常称为“跑分工具人”。一旦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均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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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大量购买手机号码是为注册微信号并销售,且所销售的微信号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通过朋友圈、群聊等方式,以每个号码45-6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号,并加价销售给同案人9000个手机号码,销售金额49.5万元,获利6万元。同案人所销售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谢某某等人被诈骗钱款逾2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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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具有累犯、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通讯传输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现今,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看似不起眼的买卖电话卡行为,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通讯实名制已全面铺开,但仍有部分“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困难。有些人受利益蛊惑,为了几十块、几百块的蝇头小利,却给他人带来几万、几十万乃至成百上千万的损失,记住,“帮信”就是“帮凶”!

法官说法——

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当前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诈骗手法都是通过信息网络与你取得联系,采取各种方式骗取你的信任,让你先交钱、多掏钱。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具有即时通信、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

对各级组织的反诈宣传要予以重视、入脑入心,切实增强防骗意识。积极下载使用“国家反诈中心”APP,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第一时间接听全国反电信网络诈骗预警专线96110来电,查收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信息,关注“国家反诈中心”等政务号,及时了解反诈知识,时刻绷紧反诈防骗这根弦,守护好钱袋子。

如果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已不慎转账汇款,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求助、申请止付,并保留好相关的信息记录以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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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正义莆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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