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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1 09:42:11 |显示全部楼层
替他人“取钱”10余万元 ?法院:不是“跑腿”,是诈骗罪共犯w1.jpg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等特点,以被害人的晚辈因违法犯罪被抓需要拿钱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受他人指使,专门负责到指定地点“取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刑罚。 

被告人肖某经一名老乡推荐,通过某加密聊天软件添加了上游犯罪分子,对方让其根据指令到指定地点“取钱”,然后再将钱交给指定的人,每单报酬数百元不等。为谋取不法利益,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某从贵州老家到深圳龙岗,从软件上接单后,让老乡肖某飞(另案处理)开车接送其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当月29日,肖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肖某“取钱”的对象均为老年被害人,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年纪大、辨识能力弱等特点,向他们打电话谎称其晚辈因违法犯罪被派出所抓获,要求被害人拿钱办理取保候审。在5天时间里,被告人肖某共参与了五宗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分子“取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其中诈骗数额最大的一次犯罪中,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袁某的孙子打电话给袁某,称自己被派出所抓了,要袁某尽快拿钱,被告人肖某在某天桥下面从袁某处取走了4万元人民币。在另一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电话中谎称被害人苏某的外孙在香港嫖娼被抓,要苏某拿钱,被告人肖某到苏某家中取走了3万元港币。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参与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反常的行为手段、获利情况以及按照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删除接单记录、要求司机肖某飞删除通话记录且不要多管闲事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且设法规避调查的故意。对“被告人肖某既非本案犯意提起者,也非犯罪组织者,并未与上家共谋,无犯罪的共同故意,只是为了赚取跑腿费才受网友指使到指定地点取得赃款,因此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等无罪和轻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岗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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