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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9 16:48: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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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冒充公司老板

对公司出纳实施电信诈骗

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65万

由此引发的赔偿争议该如何认定?

近日

海盐法院审结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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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化姓)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纳。2021年,她在工作期间被拉进一个QQ三人小群,群里有人自称是公司“老板”“老板娘”,相应 QQ名就是老板、老板娘的真实名字。“我是X总,你现在把手头事情放下,有一项任务马上处理……”

在群中,“老板”称单位账户需年检,让小林加一个“合作商”的微信谈之前合作的事情,并指示她支付之前的合作款项。小林没有怀疑,根据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转账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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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与小林的聊天记录

就在转账第二天,该公司老板来查账,发现了这笔不明缘由的转账,于是马上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追回损失总计60万元。小林这才意识到,群里的“老板”是骗子扮演的,事发后,她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林赔偿一半损失。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结合其过错程度、双方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来确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金额。

本案中,小林作为单位出纳,应在对外转账方面保持高度敏感性,谨慎操作,但从事发过程看,小林没有按操作流程向负责人核实情况,导致该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小林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向该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同时也应承担经营风险,对于较高经营风险岗位的员工应当加强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并且应当制作和传达好公司相关制度,从而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做到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故该公司自身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同时,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为诈骗者,小林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其银行转账行为发生在其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承担的是履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林向公司赔偿15.75万元。另,由于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是诈骗者,公安机关已通过侦查手段为原告追回了部分损失,对于目前尚未追回的105万元,如后期又部分追回或全部追回的,则在小林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75万元后,小林可向公司主张按比例返还。

法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既要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兼顾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

当前,暑期正值电信诈骗高发期,不仅仅是群众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网络诈骗,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防骗意识,定期对单位内的被骗高危岗位进行防骗宣传和培训,完善付款流程和机制,全面筑牢防骗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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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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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生活in嘉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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