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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21:53:04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半支莲6
吃晚饭时,女儿用手机听一个年轻女性的音频。我断断续续地听了个大概:十四年来,人贩子并没有离开本地,人贩子知道她父母为了寻找弟弟吃了多少苦,他甚至能看到她奶奶每天在马路边举着寻人启事。他怎么能翘着二郎腿毫无愧色地说他在做好事?
我问女儿听什么?女儿说,拐卖孙卓还有另外一个孩子的案子今天宣判了,人贩子被判五年刑。这是孙卓姐姐在谈这件事儿。
女儿说,人贩子坚称只是拐骗儿童,送给没有孩子的家庭抚养,并没有买卖,孙卓的养父母也说没有买卖,所以是拐骗罪,不是拐卖罪。
女儿还说,按照1979年的法律,拐骗与拐卖不同,量刑最高5年,所以吴某被判犯拐骗儿童罪,获刑5年。而拐卖贩卖儿童罪最高可判死刑。
大概是孩子小,女儿对这事儿了解比较多。她还讲了孙卓的父母为了找孩子,把自己包子店,改名为“悬赏20万寻儿子店”。

拐骗,还是拐卖?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1.jpg

拐骗与拐卖的区别就是前者没有买卖行为,但又有谁能自己承认有买卖行为呢?我问,新法律怎么规定的?女儿说,没有新法律,依据1979年的法律。
在回家的公交车上,我看了一下相关的报道。

拐骗,还是拐卖?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2.jpg

在陈述犯罪行为时确实用了“拐走”“交由……抚养”的字样。确实没有“拐卖”的字样。
本人认为,判罪量刑应该重点考量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就拐骗与拐卖来说,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都丢失了孩子

拐骗,还是拐卖?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3.jpg

正像孙卓姐姐说的那样,丢失孩子的父母在漫长的岁月里煎熬着,有的为了寻找孩子耗尽钱财,有的伤心过度,患病去世,终生看不到丢失的孩子,抱憾而终,死不瞑目。
而从犯罪动机上来考量,拐骗与拐卖都是泯灭人性的故意犯罪,并没有大罪小罪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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