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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4-12-25 22:03:06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以法为剑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保健品套路其实就是一种心理暗示。一些商家就是借助于游离于法律灰白地带的特点,包装保健品,收割消费者的“智商税”。以治病、养生的名义,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的“坑老”骗局屡见不鲜,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法违规销售保健品可能涉嫌犯罪,
【背景事件简介】近日,央视曝老年养生馆骗局的案例:上海的王老伯花费2万元在一家养生馆买了一款保健床垫。在推销人员口中,这款神奇床垫不仅具有保健功能,还能“消炎杀菌”“包治百病”。王老伯患有肺气肿、高血压和心脏病等慢性病,但买回床垫后,便再也不肯去医院了……记者调查发现,这款被工作人员推销的神奇床垫,标价从19980元到21980元不等,虽售价昂贵,但购买的老年人不在少数。
近年来,以治疗疾病和养生保健为幌子,通过夸大产品疗效、虚假宣传、情感营销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买所谓保健品的骗局屡见不鲜。营销人员常常利用“关怀”的幌子,嘘寒问暖建立信任,一步步把话题引导到疾病、健康,最后诱导老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来源于央视网
保健品骗局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推销所谓的保健品为幌子,欺骗消费者。常见的是一种养老骗局,骗子往往瞄准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打着祛病、强身、奇效等幌子。夸大“保健品”的药用功效,有些甚至用“三无”产品欺诈,促使老年人高价购买。
对于涉保健品诈骗案件,认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涉案行为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今日释法: “保健品骗局”的罪与非罪-1.jpg

一、“保健品”是游离于法律边界上的商品,容易成为谋取暴利的媒质。
1、保健品≠药品。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物。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中,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从市场供给现状来看,保健品占整个食品销售的比重持续加大,老年人是主要消费群体。
2、老年人对于保健品,容易缴纳“智商税”(就是因为自己的缺乏判断力、智商不够用而付出的代价)。
智商税抓住消费者无知、猎奇、焦虑等心理,利用人们对某些新事物似懂非懂、盲目崇拜的心理,加入各种新兴、热门概念,给保健产品贴上各种各样“高科技”“神奇功效”的标签,捏造各种神奇功效,将普通的保健品包装成神乎其神。 根源在于缺乏理性、逻辑、常识,因盲目相信、崇拜所产生的。
3、以老年人为对象的保健品兜售骗局中,常见的是夸大功效、虚假宣传。
因“保健品”存在一种“调节机体功能”模糊的概念,一些不法分子以所谓的“保健品”为幌子,抓住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把“黑手”伸向了老年人群体,在骗子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中,因老年人无法辨别真假,成为保健品骗局中最大的受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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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健品“坑老”骗局中出现最多的问题,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行为犯,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定性),而是对于合法上市的真实保健品、药品,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在此类骗局中,保健品类似于道具,是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道具。
二、实务中保健品骗局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太明确: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是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造成损失,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区分二者的核心点是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诈骗犯罪案件,往往以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活动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作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1、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民划分的核心标准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性依据。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存在困难,我国刑法也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方法予以明文规定,故而一般是参照相关司法性文件所列举出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2、司法实践中将被骗人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作为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
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得到挽回。对于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6条指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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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救济可能性这一原则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权衡,综合判断相互关联性
1)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救济可能性可叠合在一起进行检验,成为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唯一标准。
法学理论界的观点认为:民事救济的有效性决定了民法所能调整的限度以及刑法介入的时点:“如果能够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通过民法即可有效解决纠纷,则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如果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不能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则构成刑事诈骗。”
2)在认定诈骗罪时,民事救济可能性的基本丧失是刑法介入的前提
一般而言,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应当是行为人有逃避偿还的行为以及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如行为人隐匿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如果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三、保健品销售行为是否认定为诈骗行为的几个关键点:
1、公司是否合法注册登记且拥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没有合法证件的,被害人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
2、保健产品是否有正规的产品资质。若产品假冒伪劣,销售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的虚假保健品的,则可构成犯罪。

今日释法: “保健品骗局”的罪与非罪-4.jpg

3、对保健品本身的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或者价格虚高但幅度不大的情形。
虚构或过度夸大产品的功能和疗效,以及虚构权威医学人士身份的虚假宣传行为等,但可以在固定期限内有退货、索赔的销售制度的,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认定为诈骗。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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