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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基金托管人亦有“红线”不能越过。

近几年,私募基金产品频频暴雷,不少投资者选择拿起法律武器,除了起诉基金管理人外,基金托管人也经常成为被诉对象。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认定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案情描述和公开信息比对,该案涉及的某资管公司为已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领资产),涉及的证券公司为恒泰证券。

此前,基金托管人被判担责的案例较少,且以仲裁为主。公开信息中,该案为法院系统判决托管人担责的首例案件。

该案为何判决恒泰证券担责10%?对恒泰证券有何影响?对托管行业有何启示?

90亿华领资产非法集资案



据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发文称,2017年9月,投资人樊某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票据分级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收益权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托管人应在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后进行划款。樊某支付投资款170万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计约17万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兑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资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某证券公司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亿余元,被用于购买孙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不实际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涉及票据5,000张。大部分的募集资金未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被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

根据该案件描述和公开信息比对,涉及的资管公司为华领资产,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其发行的与票据有关的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均为恒泰证券。

2019年1月,华领资产在没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与投资人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单方面公告延期,停止向投资期限届满的投资人兑付本金和收益。彼时华领资产将锅甩给了资管新规和托管方,称“受资管新规影响,产品托管方恒泰证券停止执行华领公司兑付划款的指令。”但恒泰证券否认了这一说法。2019年11月,华领资产因涉嫌集资诈骗已于11月13日被浦东公安立案侦查,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孙祺被刑事拘留。(详见《【深度】华领资产被查:35亿票据基金挪用,涉阜兴案被黄牌警告》)

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华领资产、孙祺集资诈骗案,对华领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对孙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华领资产先后成立华领泽银稳健系列和华领定制系列共计35只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经司法审计,华领资产涉案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总额90.17亿余元,其中优先级投资77. 05亿余元,劣后级投资13.12亿余元。资金被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57.49亿余元,公司经营支出4.67亿余元, 受让华领资产涉案基金1.08亿余元,其余用于投资、对外借贷及个人挥霍等。

恒泰证券为何被判担责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前述民事案件案情,樊某认为,管理人某资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无法按约兑付。托管人存在对划款指令审核不严、交易风险揭示不足、关联交易监督失责等方面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资产被管理人挪用。故请求判令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审理中,某证券公司为证明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提交了划款指令授权书、划款指令、《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收益权出让方相关主体的企业网上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网页截图,但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属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就资金托管等受托事务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负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资金等职责。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投资方向等在自身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对投资者勤勉尽责。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划款指令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但在资金投向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专业范围内的一般审核义务,存在过错。

一般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审查的划款指令、投资协议及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能够初步指向投资内容,但本案情况极为特殊。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成立了30余支、总金额高达90亿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均为某贸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张票据收益权,托管人亦均为某证券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对于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从专业角度而言,某证券公司审核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属也并非难事。但在本案中,能够证明票据权属的始终只有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且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利转让方系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者权利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具体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形,上海金融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华领资产发行的与票据有关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均为恒泰证券。

恒泰证券要赔偿多少钱?



该案目前仅为单一涉及华领资产产品的单一投资者生效案例,但上海金融法院给出的审理查明中的判断依据描述的是华领资产与恒泰证券合作中运行的所有私募基金。那么,本案投资者获得胜诉后,其他华领资产投资者是否还可向恒泰证券起诉?恒泰证券要赔偿多少钱?

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刑事案件查明,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那么,假设全部投资者均能起诉维权,后续恒泰证券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前述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审理查明事实,以该案件判决10%计算,比例恒泰证券赔偿的总金额约达2亿元。

财报数据显示,恒泰证券2023年实现总营收25.13亿元,同比下滑7.78%;实现归母净利润0.64亿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投资者起诉时效为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三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暴雷后,投资者发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判断标准并未统一,无法判断与华领资产有关的投资者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时效问题不必然存在,如果被告答辩时效超过,那么要根据被告的证据来判断是否超过时效。也可以看看生效判决中是否有涉及诉讼时效的表述,这是一个有效途径。

目前,界面新闻并未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到该案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要案速递中并未有涉及诉讼时效的表述。

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贺宽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2022年11月华领资产刑事一审确定损失发生,此后三年内均可追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时表示,就投资者的维权时效问题,对其他投资者而言诉讼时效期间未满,如有不同认定,也应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当事法官如何看



当前,基金托管人被判担责的案例较少,且以仲裁为主。

此前,界面新闻曾独家报道了三起基金托管人被判担责的仲裁案件,分别是恒宇天泽凤凰山四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国信证券被判担责10%、恒宇天泽黄山三十三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招商证券被判担责10%、钜澎和光稳赢优先私募投资2号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被判担责3%(详见《恒宇天泽一私募产品超投资范围,“暴雷”后托管人国信证券被判赔偿10%丨局外人》、《恒宇天泽一私募产品或涉“资金池”,托管人招商证券被判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丨局外人》、《一私募产品未完成备案却先划款,基金托管人上海某银行被判承担3%补充赔偿责任|局外人》)

公开信息显示,该案为法院系统判决私募基金托管人担责的首例案件。该案审判团队负责人为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李鹏法官。

李鹏认为,在我国私募基金治理框架下,一套有效完整的基金运作体系,应当包括投资人出资、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保管和监督投资运作三个部分。虽然管理人对投资运作负责,但是托管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防止管理人滥用权力,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但目前,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托管人以核查手段有限为由,仅仅简单形式审查划款指令和投资文件,“托而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托管人的疏漏诈骗投资者,个别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资金损失。

她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主要就托管人是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是否适当审核划款指令、投资文件及附件承兑汇票权属产生争议。该争议的实质是确定托管人在履行资金划拨时的审查义务边界。托管人负有信义义务,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投资者谨慎尽责,应根据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结合私募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投资方向等,对托管人的义务边界进行认定。通常而言,托管人对于私募资金投向负有专业范围内一般审核义务,并不必然需要对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具体核查,但是,对所托私募基金的重大异常情况需引起审慎注意。托管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案件中如此单一、高额、密集投资交易的客观真实性并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核实手段,长期依赖实为犯罪分子伪造的单一证据,而简单执行管理人作出的划款指令,属于典型的“托而不管”。纵观整个投融资过程,托管人的审核过失与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难言毫无关系,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鹏认为,近年来,私募基金产品托管纠纷持续增多。本案判决试图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警示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进一步重视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在专业领域更谨慎勤勉地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良性健康发展。

对托管行业有何启示



该案件的判决对私募基金托管行业有什么启示?对此,界面新闻采访了两位私募基金维权领域的专业律师。

贺宽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托管人对于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任。但本案中该证券公司对于票据收益权也仅查看了“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该截图的关键信息也严重缺失,即使形式审查也未尽责,并且频繁、高额的投向均为同一贸易公司享有的票据收益权,形式审查的难度亦不大。

因此,贺宽认为,“形式审查”不是“片面审查”,而是形式上“全面审查”,托管人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投资特点提炼出形式审查的“审查要素”,凡是在形式审查中缺少该要素的,就应当认定为未尽形式审查之责任。托管人应从专业角度提炼出形式审查的“审查要素”,形成类似行业标准或者自律公约,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时表示,通常而言托管人常常会在合同中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缩,把托管人的责任解释为“受托打款人”。即托管人只要根据管理人符合形式的打款指令向底层打款后即免责。一旦资管合同对托管人的职责有了较为明确的约定,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的时候,就会引发对托管人责任的争议。

魏峻军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举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作为管理人,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呢?在分配基金权益时,故意跳开个别投资人,算不算违法行为?”他表示,大多数托管人对投资人份额情况其实是知悉的,但是没有任何具体规定要求托管人必须根据份额分配,虽然这样的理解严重违反社会一般常理,但是现实中有这样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魏峻军表示,在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在面对单一主体涉及90亿元巨额资金频繁交易的情况下,推定了金融机构应当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不是骤然收紧裁判口径,而是在给托管机构划红线。托管人既然在私募基金运作中显名,就应当发挥守住底线的作用,而不是给管理人的募资背书。希望这份判决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托管业务单一地内卷价格,扭转托管行业置身事外的“受托打款”心态,并真诚预祝私募基金托管能够建立风险与服务对价成正比的收费机制,给投资者们上一道有效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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