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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09:39: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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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盗刷、未成年人取款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有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取款挥霍等。面对这些问题,作为发卡行的金融机构是否需对储户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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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

01

电信诈骗转走储户的存款,银行需承担责任?

储户遭遇电信诈骗后,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要考虑银行在办理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审查及披露义务。但是,如何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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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61号文规定,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2、是否就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的区别及不同风险,尤其就对外支付的不同限额向储户作出明确告知;3、是否在开通电子银行过程中以显著方式直接告知储户认证介质的使用风险,并就该介质风险进行释明,风险提示是否充分;4、在为储户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时,是否向储户充分核实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一致,当信息不一致时,是否尽到充分提示义务;5、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是否进行大额交易提醒。若银行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没有向消费者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披露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则可能被认定为银行对消费者被电信诈骗存在过错,从而判定银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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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1、在(2021)冀0681民初1941号案中,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充分核实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与储户填写的开户行的一致性,未对储户尽提示义务,其对储户被诈骗存在过错,从而判令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2、在(2017)沪0109民初11101号案中,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就电子密码器使用风险、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的区别及不同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和告知,风险提示不够充分导致储户被电信诈骗,因此判令银行对储户承担其中25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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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二条,(九)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银行卡盗刷

02

消费者开户后被盗刷,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储户被盗刷后责任的承担,同样需要考虑银行对此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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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依据
《民法典》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过错责任的认定
1、银行在储户取款、转账审核上是否有过错;2、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制作方,具备专业技术优势,所以银行方应对银行卡的真伪承担实质上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银行应当对办理业务银行卡的真伪进行审查,并非具有账号、密码的卡片就是真实的银行卡。
3?

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强于储户。银行需要证明储户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或错误操作卡号密码和身份信息导致信息泄露;储户只需证明自身持有身份证件、银行卡,但却被他人在不持卡和密码的情况下被盗刷,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资金被盗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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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在(2016)豫15民终200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储户泄露其本人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储户开通了存取款信息通知业务,但在被盗取存款时没有收到信息提示;且银行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也未能识别伪造卡而向他人支付存款,未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从而判令银行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取款

03

未成年人凭借银行卡和密码到银行取款并挥霍一空,由此造成的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业务审查难点
1、凭借银行卡、密码可支取5万元以下款项,并不需要核对身份信息;2、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银行工作人员仅凭外貌难以判断取款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2?

过错责任的认定
1、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对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核实相关身份信息;2、储户是否持有银行卡及密码;3、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对银行卡及密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若法定代理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银行卡及密码被未成年人支配或丢失,则应由法定代理人或开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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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在(2019)辽02民终9289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对5万元以下的柜面取现和转账业务并不需要核实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对此并无过错,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导致被未成年人取现,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笔者建议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及存取、转账等业务过程中,需充分注意审查义务,向消费者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披露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同时需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识别及核查。若银行对储户的损失存在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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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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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广东慧格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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