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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3-7-26 06:05: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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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为了蝇头小利出售或租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殊不知是迈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近日,古敢派出所接到线索核查指令:辖区居民黄某为境外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提供手机卡,接到指令后,民警迅速锁定相关人员,7月22日上午,民警在违法嫌疑人黄某家中将其查获,经询问,黄某对其出租电话卡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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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7月初,黄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办理了多张电话卡,将办理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黄某从中获利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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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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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供     稿:古敢派出所

编     辑:庄志娟、刘元聪

审     核:徐娅琼

发     布:富源县公安局新闻办公室

来     源:富源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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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富源微生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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