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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15:27:39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车冲律师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

“凑数”的参与人材料很容易被推翻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冲律师

在很多传销案件中,公安特别注重收集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案材料并为他们制作证言,而且非常巧合,很多公安都会正好就收集30名参与人的材料。

大家都知道之所以那么巧合的“凑够”30人,原因在于只有传销组织参与人数达到30人才能被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所以能否收集到30人的材料来达到“立案”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我们也看到很多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会“凑数”。

我们今天讲两个亲办案例,来说说他们如何“凑数”的。

第一个案例,客户(王某)不是传销组织的老板,只是一个市场领导人,凭借个人市场宣传能力把传销组织成功引入自己的老家县城。最终被指控属于传销组织“市场领导人”、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为此提供了30多个参与人的口供。

按道理这样的指控逻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一个传销组织市场的市场领导人,可以完美的套到司法解释中的“(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条文中。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凑数”的参与人材料很容易被推翻-1.jpg

但是经过仔细查阅这些“参与人”的口供,很多参与人的证言中所提到的发展自己加入传销组织的上线并不是王某的名字而是另有他人,也就是说用这些上线不是王某的参与人来证实王某的发展了市场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存在疑问的。

除了口供以外,参与人还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但是这样的证据无论是在上线的“飞机”账号聊天记录还是上线提供的收取虚拟货币的地址方面都没有证据显示“飞机”账号和虚拟货币收款地址与王某有关。

这样就导致一个局面,一个传销参与人的直接上线不是王某,同时参与人交的钱也没有证据证明流入到王某,而且与参与人聊天的“飞机”账号也无法证明是王某的,但是被办案单位用来指控王某应该对这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很“凑数”了。

所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这个传销参与人与王某无关,王某不该对其负责。

第二个案例,这个案例中参与人的材料更加“凑数”。我们看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到同样是收集了30名参与人的证据材料。通过统计这30人的材料来证明参与人投入的资金有200多万USDT,为此还统计制作了《参与人投资情况统计表》。

但是我们按照这个《参与人投资情况统计表》的条目去对应核实参与人的证言时,发现了一个很简单的“失误”。

由于本案是一个虚拟货币智能合约项目,参与人在“投资”时,需要往项目方提供的“入口合约”地址中付款来获得加入资格。

这个“失误”就是,参与人自己证言中提到的打款地址并不在项目方提供的“入口合约”地址列表中,这就意味着参与人绝对没有将虚拟货币打入本案中的项目方控制的地址中。既然没有付款到项目方的地址中,就不能简单说这个参与人参与的就是这里提及的智能合约项目,自然项目方不应该对该名参与者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还有一个明显的“凑数”行为,在参与人的《参与人投资情况统计表》统计某参与人投入的资金是70万USDT,按照7:1的兑换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是490万元人民币。但是我们回看该参与人的证言内容,发现她自己证言中提到的投资款是200万元人民币,换算成USDT大概28万USDT,远远没有达到统计的70万USDT的数额。而且这个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个跟第一个案例差不多的情形,该参与人并不是所有都是直接向入口合约地址充币,而是部分资金是转给上家,由上家代为转入“入口合约”地址,但是也没有证据能够印证这个说法。

所以无论是没有证据证明向本案“入口合约”地址投入资金的角度,还是从最终投资金额的角度,都不能直接认定这个参与人的涉案金额应该由项目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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