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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1:39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集资是什么?
依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行为都有那些特征呢?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我市涉及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投融资、虚拟理财、私募基金等领域,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设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
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介绍提成或现金奖励方式,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四、当前我市非法集资处于高发期,相关市场主体经常隐匿非法集资行为,其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六是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等等涉嫌非法集资隐匿行为。
对于以上市场主体出现的情况,请广大市民要提高警觉,不参与非法集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市场主体要主动举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这就要求我们各市场主体不能在投放的金融投资中做出相应的回报、无风险承诺。
六、我市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特点呢?公安部门又是如何开展打击的?
一是案件呈现多发频发态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不断涌现,涉及地域行业广泛。由于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打击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涉众型经济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变换花样,愈加难以区分辨别,涉及行业也更加广泛。除从传统的类金融行业向教育、养老、农业、慈善、商贸、建筑等行业蔓延外,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线上非法集资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非法集资犯罪不断涌现。
对此,全市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活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相继侦办了一批非法集资类大要案件。加大宣传力度。网上网下宣传,通过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宣传效果;重要节点宣传,利用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市县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处非宣传,共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2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宣传氛围浓厚。
七、集资参与人如何反映诉求维护权利?
(一)反应诉求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建议广大群众尽量选择网上信访、书信、电话等方式依法反映信访诉求。网上信访、写信和电话投诉与到相关机关走访的效果是一样的,责任单位都会及时妥善地处理。尤其是在疫情期间,采用这几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第二、群众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诉求,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第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信访诉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四、疫情期间,群众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的,应当自觉佩戴口罩,主动出示陕西健康码,进行实名登记,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二)如果遇到非法集资,在维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则是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
如果遇到非法集资:第一,留存好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自己的交费凭证,立刻去公安机关报案。请您记住:报案越早,损失越小,您的报案或许就能阻止另一个人的受害。
第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详细、如实告知个人参与集资的时间及投入本金多少、收到返利多少。请您记住:您提供的证据不仅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尽早查清事实,而且能够更加准确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将他们绳之以法。
第三,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量挽回损失。
第四,发现身边有人高息理财的,请您提高警惕、主动远离。
对于非法集资,国家法律法规是如何定罪定刑的呢?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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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2:13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浏览一个新闻,意思是以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不受法律保护。责任自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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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2:27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身边人参与非法集资的还没看见有几个能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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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2:54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有不少人都是被熟人杀熟的,贪图高回报。结果本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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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3:18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5.1以后参与非法集资者后果自负了,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不要再受那高利息的诱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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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3:29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不该万不该把p2p也作为非法集资处理,一个政府金融改革出现的病症和失败,让普通出借人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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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3:42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时候,只要不起贪心,不图别人的高利息诱惑,就不会吃亏。正所谓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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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4:20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就是干多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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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4:55 |显示全部楼层
说这么多没啥用该干就干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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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00:15:11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个锤子话网上信访谁还会重视,必须三大件才会有人管,觉得有关部门现在对网上已经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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