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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6:07: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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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件的定性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火爆,虚拟货币成为投资新宠。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打着“区块链”“智能套利”的旗号,干着传销的勾当。今天,我们就以“某Token”平台为例,揭开这类骗局的真面目,看看法律如何严惩这些“割韭菜”的黑手。

一、案件回顾:披着区块链外衣的传销骗局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伙同郑某、王某虎等人开发了“某Token”平台。他们宣称,用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即可享受“智能狗搬砖”功能,会员只有缴纳门槛费获得增值服务后,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按照增值服务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三种方式进行返利,实际系直接或者间 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套利交易赚取高额收益。

然而,真相令人震惊:

该平台实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也根本不具备所谓的“智能套利”功能,增值服务为虚假功能,纯属幌子!

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于2019年1月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经统计,“某Token”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超900万枚,案发时价格超过人民币148.5亿元。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 09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 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等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苏09刑终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析:为何构成传销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可概括传销活动的核心要件包括:


    虚假经营活动为名:行为人必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但实际无真实经营内容或经营行为明显不具备营利可能性。 注:区别于合法直销,传销的本质是"无实质商品或服务"或"商品服务仅为道具"。



    缴纳门槛费: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形成"门槛费"特征。

    层级返利:收益完全依赖发展下线,而非真实经营活动。参与人员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且层级数量需达到三级以上(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三级为入罪标准),如"某Token"案中层级达3293层即典型;收益分配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拉人头")及缴费金额为依据,而非基于真实的经营利润。



    骗取财物:通过虚构功能诱骗参与者投入资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发展层级持续骗取新加入者财物,符合"庞氏骗局"特征。客观表现为,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上层返利而非实际经营。



    引诱或胁迫手段:通过虚假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或人身控制等方式(胁迫)促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

    危害后果: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导致资金链断裂风险、群体性财产损失等后果,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某Token”平台完全符合上述传销本质: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层级高达3293层,注册账号超260万个,涉案金额高达148.5亿元!就是一场“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实务要点提示

虚拟货币传销的特殊性
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传销活动,虽犯罪工具更新,但只要符合"入门费+层级性+拉人头返利"三要素,即构成本罪。

共同犯罪认定
技术开发人员(如搭建传销平台)、宣传推广人员等明知传销性质仍提供帮助的,可构成共犯。

与集资诈骗罪界分
若行为人完全无经营活动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从一重罪处罚。


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一般为:

    组织层级超过5级

    参与人员超120人

    涉案金额超250万元

(参见《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警示与提醒:如何识别虚拟货币传销?


    高收益承诺:宣称“稳赚不赔”“躺赚收益”的项目,大概率是骗局。


    拉人头奖励:如果盈利模式依赖发展下线,而非实际产品服务,需高度警惕。

    虚假技术包装:用“区块链”“智能算法”等术语粉饰,却无实际技术支撑。


记住:真正的投资不会让你“拉人头”,更不会承诺“一夜暴富”!

四、结语:远离骗局,守住钱袋子

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投资者务必擦亮双眼。此案的判决也彰显了法律对网络传销“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新型网络骗局,只要触犯法律,终将受到严惩!

转发提醒身边人,别让“区块链”变成“传销链”!

编辑:蒲佳烜

“区块链”还是“传销链”?新型传销的套路——揭秘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的惊天骗局.w1.jpg

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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