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好友

598

积分

管理员

发表于 4 小时前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实务16讲|第一讲w1.jpg
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事先书面同意,本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联系岳力律师(15947514091微信同号)获得许可,并注明来源。
|  深圳办公室: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25层

第一讲 概述



一、非法集资


(一)概念

非法集资(Illegal Fundraising)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对一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的统称。

我国《刑法》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视为非法集资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在五个主体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四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他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业务即为他人提供场外配资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为筹集从事非法场外配资资金而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擅自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存在牵连关系,在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论处。

本文讨论的非法集资犯罪限定在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集中体现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本文讨论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实务要点,也将重点聚焦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二)动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对本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作出重大修改。

2024年4月,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部署会强调“精准打击、分类处置”,重点聚焦P2P、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领域,要求实现“线索排查、风险化解、案件处置、追赃挽损”四同步(引自《2024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纪要》)。

最高检《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23)明确:办理涉企非法集资案件需综合考量企业经营状况、资金流向、损失程度等要素,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需通过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规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和修改,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从三档改为二档,提高了第一档法定最低刑,将第二档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适用。

修正前刑法规定的主刑较重但未规定附加刑,修正后刑法规定的主刑较轻但规定并处附加刑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判处主刑时并处附加刑,但应当妥当把握主刑、附加刑的幅度,确保体现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案例】(2024)鲁0902刑初1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依据现行法律处刑要轻,故本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裁判要点:若修正后规定附加刑但主刑较轻,仍应并处附加刑,但需通过比例原则平衡主刑与附加刑的幅度。

【案例】(2024)津0105刑初15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同时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要点: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修正前第176条与修正后第三款,最终适用较低刑档。

【案例】(2023)津0105刑初52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雪、杨杰、杜飞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雪、杨杰、杜飞鹏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

裁判要点:明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责任划分,且修正前法律对主犯量刑更轻,故排除修正案溯及力。

三、法律文件


(一)两高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自2014年3月25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8.《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自2002年11月13日起施行。

9.《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地方法律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沪高法〔2018〕360号)。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8〕186号),自2018年9月25日施行。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15〕414号),自2016年1月4日施行。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自2015年12月30日施行。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12年10月23日施行。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自2013年10月28日施行。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浙高法〔2011〕198号),自2011年7月18日施行。

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8〕352号),自2008年12月2日施行。

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施行。


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实务16讲|第一讲w2.jpg

财经 · 法律 · 新知编辑:Daniel棠绿疏议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棠绿疏议矩阵 」
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实务16讲|第一讲w3.jpg

本文来源于微信文章公众号
返回 发新帖 回复
热门图片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Archiver|手机版| 反传销咨询救助网  

Copyright © 2001-202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X3.4( 蜀ICP备14017371号-1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