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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8 13:30: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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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十四讲“数字货币传销的罪与罚”在北京大学理教209教室如期进行。本次课程的主讲律师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素军律师,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作为本次课程的主持人,王新教授在简要的致辞之后,宣布本次课程正式开始。

在本次课程的第一单元,王素军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一起案件为例,为同学们讲解了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的辩护角度和思路。王素军律师的讲解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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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素军律师介绍了数字货币的基础知识。数字货币属于非实物货币,这是区分于实物货币的一个概念,是指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的货币形式。非实物货币又分为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狭义)和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其特点是运用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发行、管理和流通货币,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让每个人都有权发行货币。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是比特币,其是由日裔美国人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是一种去中心化的P2P形式的数字货币。《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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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王素军律师讲解了传销犯罪的基础知识。根据国务院2005年通过并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本次课堂案例所涉及的数字货币传销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实在的产品—数字货币,而且被包装的很高级;第二,参加者可以获得拉人头奖励,奖品是数字货币本身;第三,数字货币会随着参与骗局的人增加往往会升值,在数字货币升值周期,参与者可获得数字货币的数量也会增长,参与者包括最底层参与者也会获利,但是进入贬值周期,底层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在明确了这些概念之后,王素军律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相关的司法介绍进行了规范性解读。例如,王律师强调,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王律师进行了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某,韩国国籍,XX币传销组织下属的某商城代表,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被逮捕。关于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第一,本案是否构成传销?第二,事实问题:余某某是否为XX币负责人?第三,法律适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从犯问题?对于第三个争议问题,王律师认为,主犯未归案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从犯的,应认定为从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主犯的,也应认定为从犯。进而,辩护方从余某某工作时间较短、公司地位较低、对公司发展无实质性作用、基本无违法所得四点出发,主张本案当事人余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后,王律师介绍了数字货币传销案例与犯罪预防。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今日话题以及相关媒体掌握的资料,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 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 币、聚宝、21 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王律师总结道,金融传销主要具备以金融概念为传销内容、以高额利诱为主要促销手段、组织层级扁平化、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返利模式欺骗性强、资金流向不透明等六个特征。而金融传销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犯罪门槛低、法律规制存在缺陷、监管有效性不足、刑事打击难度较大、百姓缺少法律金融知识。面对这些问题,王律师提出了预防金融传销的几点思路:第一,完善打击金融传销的法律规制;第二,优化防控金融传销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第三,强化金融企业信息批露;第四,加强金融知识和法治教育;第五,加大公安机关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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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课程的第二单元,王新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王新教授的评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以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为切入点,王新教授阐述了比特币的三个核心特征:匿名化、去中心化和全球化。首先,比特币的运行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技术基础,比特币的整个交易切断了网络后台与现实世界的对应关系,属于单向的传导机制,通过比特币地址是难以实现反向的追踪。由此可见,比特币的这种匿名化特征,对于以客户身份识别为基础的现代反洗钱机制,必然会造成巨大的冲击;其次,比特币的发行、交易是基于整个网络的点对点对等式分布结构而实现,保证系统的运营不受某一个类似于银行的“中央节点”的控制,任何一个节点都没有能力和权力去查阅用户账户里的比特币情况。比特币的这种“去中心化”的技术,对一个主权国家金融监管系统的监控措施也会带来冲击;最后,由于比特币的开源性,意味着只要有网络的存在,交易双方就可以在全球各地进行资金的转账,实现交易的迅速性,避免传统跨国交易中相关机构的后台审核。可以说,比特币的上述三个法律特征,对于全球和一个主权国家的反洗钱措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第二,王新教授梳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流变和构成特征。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新闻给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实质上是将三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均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具有概括和不细分的性质,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惑。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考虑到“收入门费”和“拉人头”型传销实际上是没有“经营活动”,不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故为了打击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新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国务院2005年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所谓“传销”,主要包括“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方式,三者之间是选择性关系。在借鉴和修改《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七)》要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收入门费”、“定层级”、“拉人头”、“骗取财物”以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定层级”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拉人头”是传销的组织计酬方式特点,而“骗取财物”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最终目的。王新教授强调,在“传销”的行为类型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将“团队计酬”型纳入,仅包括“收入门费”和“拉人头”型传销,并且要求这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而不是诸如《禁止传销条例》中的选择性关系。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传销违法活动,都是犯罪。

王新教授指出,应当注意“团队计酬”型传销的认定问题。从经营对象看,“团队计酬”型传销是以下线的产品销售业绩为依据计付报酬,这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渠道,其途径是以销售产品的经营活动为平台,这与“收入门费”和“拉人头”型传销有较大的区别。有鉴于此,“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第5条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第三,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交织问题,王新教授指出,在司法实务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常与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采取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同时,王新教授还结合2017年的“创造丰盛”案件和当前的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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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课程结束之后,由北大法学院王新教授为王素军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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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内容翔实生动,氛围热烈和谐,同学们也充分享受到了兼具实务经验和理论深度的知识的饕餮盛宴。

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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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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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荣获2018年度大成十佳刑辩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三部(刑事)主任,江苏省直刑委会执行委员。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1999年毕业后进检察院先后从事反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任四级检察官, 2007年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先后在江苏冠文、苏商、致邦等所执业,专业办理省内外各类刑事案件。近20年的刑事办案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侦查、公诉、辩护经验,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至今为止办理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如:

● 安徽滁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某(副厅级)受贿案

● 河南南阳杨金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南京某法院法官受贿案

● 南京二?二六特大贩卖毒品案

● 南京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

● 朝鲜人金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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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宝  刘博瑶)

审核人:张志勇

本期编辑:雁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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