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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7:14:37 |显示全部楼层
从周某拐骗儿童供他人猥亵谈拐骗儿童罪的完善-1.jpg

【摘要】:为切断为性侵创造条件的黑手,震慑性侵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借周某案推动修法,将《刑法》的“拐骗儿童罪”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增加一款“为他人实施针对儿童犯罪拐骗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说王某的行为更群情共愤,那么,如何避免更多的周某们为王某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甚至是催生产业,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不受罪恶伤害,当有深刻理性思考。

【正文】针对 “新城集团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对于周某的行为来说,周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还是应该独立成罪?因为其本人并没有实施猥亵行为,尽管根据当前的刑法理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但笔者认为,我们应为完善立法、以周某的行为为标本进行剖析,借此个案推动刑法条款的完善。

先分析周某实施的行为:据警方通报,周某哄骗儿童母亲,将儿童带至上海,在一酒店内供王某性侵,事后,王某付其一万元。

我们再回忆一下性侵狂魔李新功案件:这里也有很多的“周某”。根据李新功的交代,警方将一名同案犯抓捕归案。这名同案犯为女性,曾经是一名在校生,现在已经成年。她在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李新功物色了一些其他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



但网络跟贴却有另外版本:李新功的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自己开一辆黑色无牌照雪佛兰汽车,每次都是在车中作案。现已查实受害幼女十余人,而在市委办公室李新功的电脑记录中,被侵害幼女则有四十余名。根据受害幼女家属十余天的调查取证,“受害幼女人数高于李新功电脑记录中的数字。”

2013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

可以说,周某的行为具有如下三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是她利用女童母亲的信任,诱骗女童脱离监护,涉嫌构成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法定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危害的叠加性。其拐骗行为是手段,为王某提供猥亵条件才是目的,两个犯罪行为的结合,产生更大的危害性,就当前立法看,无论是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都不足以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根据猥亵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各自打击对象,周某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从法理上来说,正犯(即实施猥亵的是王某),周某仅是创造条件,如果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与该罪的构罪要求而言有所牵强;如果将周某仅定为拐骗儿童罪,又漏掉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一情节。所以,很难体现罪刑均衡。

再次,周某此种行为的危害性还在于,不能有效震慑便可能会催生产业。媒体介绍,王某实施犯罪之后,给了周某一万元。对此,央视新闻连发三问:“公众有权知道:王某某此前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周某某带女童到上海,是不是第一次?这种罪恶的交易是个例还是产业化?”因为此类犯罪的处刑相对较低,其犯罪手段又极为隐蔽,危害性极大。有资深法官对未成年人受性侵作过分析,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首先是安全教育不到位。第二是家长监管不到位。受害的未成年人无一例外是因为脱离家长视线导致被性侵。第三是社会监控不到位。孩子受侵害的地点多是楼道、公测、宿舍等监控死角。而这些“王某”“李新功”们,非显即贵,有些人愿意投其所好,罪躯跪俯,所以,也难怪央视连发三问了。

最后,是危害后果不可预测。即,假设在王某实施的猥亵过程中,造成了女童严重的身心伤害,导致其伤残、死亡后果,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犯罪?同时,对于周某来说,她是否要对加重后果承担责任?如何体现刑罚的罪刑均衡?

刑罚的目的通过制裁以发挥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警示更多的“周某”们。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尽管《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并没有考虑到拐骗儿童后,拐骗者利用儿童身心不成熟,实施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除王某实施的猥亵犯罪之外,还有可能实施摘取器官、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等等。因此,笔者建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予以完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增加“为他人实施针对儿童犯罪拐骗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我们有责任保护她们不在未成年的时候遭受伤害。人人有责。正如央视所言: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

从周某拐骗儿童供他人猥亵谈拐骗儿童罪的完善-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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