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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9-12-4 12:17:19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大幅涨跌和区块链概念日趋火爆,打着区块链旗号的传销诈骗也频频出现。“老套路”穿上区块链的“新马甲”,立刻被很多普通投资者当成了实现财务自由的新捷径。但事实上,它们可能是一个个价值上亿元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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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资料图

数据显示,仅在今年年初,我国利用区块链概念的传销平台就已超过3000家。从“曲高和寡”到“泥沙俱下”,区块链与诈骗的结合引人深思。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例中,最新一份判决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此类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态势,2014年法院判决5起,此后呈倍数增长,到2017年增长到62起。

        经统计,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共涉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恒星币、金缘购物联盟电子币、长江国际虚拟币、奇乐吧、微视传媒电子币、分红点币、虚拟金币、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亿分、K币、R币、百川币、K宝、中富通宝、红通币、雷恩斯电子货币、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格拉斯贝格、BCI、M币、翼币、EV币、业绩币、FIS、U币、ES、藏宝网业绩币、汇爱电子币、建业盘电子币、补助币、高频交易币(HFTAG)、开心复利币、快联网站虚拟货币、世华币、恩特币、CPM、克拉币、至尊币、五华联盟虚拟币、美盛E、中华币、米米虚拟货币、FIS、世界云联云币、利物币、维卡币、马克币、善心币、无极币、ATC、IPC、中央币、五行币、汇爱币、航海币等至少65种名称的“虚拟货币”。

        根据裁判文书披露的数字,这些案件涉案总额至少达到10060846440元,平均每种“虚拟货币”背后的传销组织非法敛财约1.547亿元人民币。

盘点近年来的区块链诈骗案,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段其实很“老套”。一种是“空手套白狼”,炒高币值“割韭菜”。比如今年5月深圳警方破获的“普银币”集资诈骗大案,犯罪团伙将所谓“普银币”的单价由0.5元炒至10元,当大量投资人跟风进场后就不断套现。骗术虽简,涉案金额却超过3亿元。

一种是“挂羊头卖狗肉”,以“虚拟币”之名行“传销币”之实。比如今年4月西安警方破获的“大唐币”网络传销大案中,犯罪团伙公然在国内外众多城市召开推介会,并设置28级分管代理,短短18天竟发展注册会员达上万人。再比如,在去年被查获的“钛克币”案中,“客户”每发展一个下线租赁“矿机”,就被奖励“矿机”租赁费用的10%。从卖实物变成“租矿机”,仍逃不脱传销本质。

还有一种是“洋为中用”,甚至“出口转内销”。比如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的“维卡币”案中,该组织的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组织建立,服务器则设在丹麦。在我国依法取缔ICO并依法关闭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后,诈骗组织的“出口转内销”现象也开始增加,许多“土骗子”摇身一变,纷纷成了“洋教授”。

从层出不穷的“区块链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所用骗术全是“老套路”,但却动辄使上万人中招。究竟是骗子太精明,还是投资者太单纯?不得不说,频频出现的“区块链诈骗”,确实切中许多普通投资者的软肋。

一种是“着急上车”的财富渴求。近年来,一夜暴富的传说和财富缩水的焦虑,双向挤压着人们的内心。当年没赶上共享经济的快车,今天只能天天骑小黄车;当年没赶上比特币的快车,今天只能天天翻硬币花。这种“年年错过风口”的焦虑感,强化了很多人“一币一别墅”的幻梦。

一种是“越高调越可信”的思维陷阱。尽管大部分受害者并没有足够能力真正理解区块链,但这并不妨碍人们“用钱投票”。毕竟比特币“暴富神话”近在眼前,毕竟台上西装革履的专家把区块链吹得天花乱坠。再加上诈骗团伙频频在各大高档酒店举办推介会,更使大家陷入“越高调越可信”的思维陷阱。

再有就是“赚一把就走”的投机心态。事实上,相关部门在处理非法集资案或传销案中,受害人不愿举报是常见现象。在犯罪团伙进行诈骗的过程中,许多“受害者”在推荐“人头”后也得到了提成,只要不崩盘就不会“受害”。在许多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中,甚至有人明知是骗局,仍想在骗局崩盘前“赚一把就走”。比如,在西安查处的“钛克币”传销案中,犯罪分子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竟是因为“区域表彰会”过于声势浩大,引发群众投诉。在此之前,竟然没有受骗人员报过案。

骗术经年不变,概念年年翻新,区块链与诈骗奇妙结合,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必然。在层出不穷的高科技骗局背后,有太多问题需要反思。

一方面,区块链过度炒作的虚火,是时候降降温了。从去年的“人人谈币”,到现在的“人人谈链”,区块链这个概念显然已被过度炒作。虽说“喝掉泡沫才有啤酒”,但一杯啤酒里如果全是泡沫没有酒,显然也不是好酒。我们并不否认或许区块链将来会出现超级应用,但我们更期待踏踏实实的科研应用,而不是去画饼充饥甚至“画饼圈钱”,毕竟谁也不是神笔马良。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也应“与链俱进”。区块链诈骗作为传统诈骗的高科技新变种,确实给监管者带来了很多困扰。这就更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动打击机制,提升金融专业素养和大数据排查能力,及时发现新动向、新苗头,而非不出事就不处理,甚至不出事都不知道。

文章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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