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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1-1-24 14:1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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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潘某(已判刑),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互联网“共创吉祥”正式开网名为“吉祥北斗”三期的传销活动,该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投资送期权股”(注: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活动宣传链接及广告,面向社会“拉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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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茅台云吉祥1949酒”、“茶叶”等产品赠送期权股为名引诱他人参与,要求参与人以缴纳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数额费用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注册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为吸引会员“拉下线”设立宣传奖(直推奖)、对碰奖(10%-15%的小区业绩奖)等奖金返利制度,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在新疆形成会员3万多人,网站总报单金额446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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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教师周某香通过被告人余某飞的推荐码加入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加入后建立“互联网交流群”微信群,成为该群群主,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积极转发公司相关的传销材料,发展下线,非法获利3万元,其发展的下线李某(已另案处理)已发展下线5级32人,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累计非法获取赃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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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在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收账工作,主要负责做奖金发放表和转账等工作,被告人李某2018年5月期间从公司账上给陈某打过一笔一百万元款项,是陈某(已另案处理)从公司借的钱,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公司给其配备一辆红旗牌H7型轿车,并累计非法获取赃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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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飞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中的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吉祥北斗”新疆团队小团队长,在参与传销活动中期间累计非法获取赃款6万元。

温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香、李某、余某飞行为均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香、李某、余某飞在传销活动中或大力进行虚假宣传或积极积极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为“吉祥北斗”三期传销活动的不断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但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余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香、李某、余某飞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香、李某、余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某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3、被告人余某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对违法所得资金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违法所得红旗牌H7轿车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扣押的财物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利箭提醒:这一传销闹剧“碰瓷”“北斗卫星”,以“股权上市”为噱头忽悠了几年,最后导致许多人血本无归,其中一些退休教师参与其中成为传销骨干,不要认为文化高,年龄大就不会搞传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请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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