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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01:28:09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山西画报晋城号

晋城市两级法院对5起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集中当庭宣判-1.jpg

晋城市两级法院于8月18日至20日,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5案10人集中当庭宣判,对1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刑期,共判处罚金30.5万元

晋城中院:当庭宣判贾某电信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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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以来,贾某为骗取钱财供自己挥霍,先后通过抖音关注、主动搭讪等方式寻找被骗对象,并谎称自己是晋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工程机械老板和客运班线司机等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再以给对方安排工作和办理客运班线等虚假理由,骗取李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403028.8元,立案前主动退还287492.2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被害人李某82566.6元,被害人杨某6970元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城区法院:当庭宣判程某、杜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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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程某的朋友庞某(在逃)让其办理银行卡出售获利,程某在明知庞某用于网络犯罪赃款转账的情况下,还伙同杜某一同前往陕西省安康市,每人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和建设银行银行卡及U盾各一套及两张手机卡,先后出售给庞某使用。程某共获利4500元,其中陆续给杜某2000元。2021年1月26日,晋城市李某被骗后有11.5万元转入杜某邮政银行卡内。

经查,程某名下银行卡流水总额为93万余元,涉及网络诈骗资金3.336万元杜某出售的银行卡流水总额为229万余元,涉及网络诈骗资金44.6848万元

判决:

一、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追缴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2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李某。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25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李某。

城区法院:当庭宣判韩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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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旬,韩某在家上网时获悉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为上线“洗钱”的方式获利。1月23日至2月5日期间,韩某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上线收款,按照上线提供不同银行账户进行转帐的手段,为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在其多个账户被冻结后,继续使用其妻子都某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

判决:

一、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11511元,上缴国库。

阳城法院:当庭宣判张某、文某、姚某网络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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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友闲棋牌”链接下载“友闲棋牌”手机APP,建立“山西交流群”“游乐场晋城”等微信群,向群成员推荐下载“友闲棋牌”APP,创建赌博房间,并组织群成员孙某、张某、冯某、霍某等39人在该创建的房间内进行“炸金花”游戏赌博活动,赌资累计332982.61元。张某每局赚取3元、5元、10元不等的房费共获利4000余元。

2020年2月至4月间,姚某通过下载微信朋友圈转发的“牛王扑克”赌博软件链接,成为该赌博软件的代理。招募文某成为下级代理并由文某接受投注。文某发展玩家二人,并招募张某成为其下级代理并由张某接受投注。张某发展玩家三人并接受投注。其中,姚某获利约1500元,文某获利807.52元,张某获利10931元。

张某、文某、姚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链接下载微信朋友圈转发的赌博软件,在计算机网络上利用赌博软件组织他人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多人多次实施网络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二、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4931元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807.52元,追缴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沁水法院:当庭宣判黄某、陈某电信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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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份,黄某、陈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多次使用自己及家人的银行账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帮助他人收取、转移诈骗所得;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取、转账

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134304元、尹某600元、石某23000元、樊某52000元、郭某7016元、陈某55000元、戴某3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许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尹某10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洪某300500元、陈某22万元、戴某13万元。

三、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银行卡25张,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1.要始终不贪不信

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飞来好事要当心,他人要钱不给、不实之财不取”,思想上戒除贪念,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2.要保护好个人信息

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专业人士咨询核实。

3.要了解诈骗特点

绝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绝不点击任何可疑链接、以防木马病毒,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董雅连
责编:晋小画
监制: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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