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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06:01:53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纵深新闻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仙人跳”诈骗案件。被告人肖某和黄某因多次通过网络招揽嫖客、虚构卖淫事实骗取钱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的判决再次为公众敲响了警钟:面对诱惑,洁身自好才是远离犯罪陷阱的根本之道。

专盯嫖客不敢报警心理!吉安“仙人跳”团伙两月作案11起终落网-1.jpg

“仙人跳”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仙人跳”是一种以卖淫嫖娼为幌子,利用受害者害怕法律制裁或碍于面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诈骗、敲诈甚至抢劫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团伙化、职业化的趋势,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的黑色产业链:有人负责线上招嫖,有人扮演“美女”,有人幕后策划,还有人充当打手善后。各个环节紧密配合,目标直指受害者的钱包。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和黄某正是这一黑色链条中的关键角色。她们与多名同伙合谋,在2023年7月至9月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客前往酒店或宾馆。随后,二人以卖淫女的身份现身,通过各种手段骗取钱财。短短两个月内,肖某参与诈骗11次,非法获利3500元;黄某同样参与11次,非法获利4450元。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安全,更对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律的严惩与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肖某在11次诈骗行为中有2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诈骗未遂。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未遂只有在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时才定罪处罚,因此这两次未遂行为在量刑时仅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这一细节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同时也提醒公众:即使犯罪未遂,仍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仙人跳”的社会危害与防范之道

“仙人跳”之所以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源于受害者自身的侥幸心理和道德漏洞。嫖客往往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或担心名誉受损而选择隐忍不报,这恰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事实上,“仙人跳”不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一种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它利用人性弱点,将受害者一步步引入圈套,最终造成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
法官在庭审中特别提醒公众,想要远离“仙人跳”的陷阱,关键在于洁身自好。卖淫嫖娼本就是违法行为,一旦涉足其中,不仅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此外,公众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类似骗局时应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吉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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