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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22:51:24 |显示全部楼层
反传防骗联盟讯:2017年3月19 日11:58分,笔者在办公室接到自称“上海合其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曾某”的电话,对笔者提出无理要求:删除今年2月25日对其公司的曝光文章’(1)【曝光】”合其家物联网”到底是投资理财还是传销骗局?一封“求助函”让你明白真相!_坚哥反传销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631f80ad0102xtwr.html’,并称他自己是70多岁的人了不在乎什么什么的,如果不删贴就把笔者敲诈求助者10万元的所谓’事实’曝光出来。

对此,笔者只能呵呵!如果笔者存在敲诈求助者10万元的事实岂不玷污了“志愿者”这个词语?以此来污蔑我们反传销志愿者,传销教徒猪八戒倒搭一耙的事见多了,你这样的攻击污蔑早过时了(百川币,3M,恩威道源等等早用过这一招了,那结果呢?)!如果没有敢于和传销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与胆识,我会踏入“反传销志愿者”这一行?在此,敬告那些为了一己私利坑害广大老百姓利益的传销教徒们:多行不义必自毙。笔者谨代表天下反传销志愿者们接受你们的挑战!正所谓人间正道是沧桑,不知不觉中反传销已经走过了十一个年头,因为同情而开始;因为成就而投入;因为责任而坚持。待到传销不再猖獗,百姓不再受骗,到那时我们这些反传人良弓暂且藏,宝马入栏中,且问英雄处,还在对饮中.......

事实上曝光上文的始末到底有没这所谓合其家公司法务部曾某所说的内容呢?一段涉及88元红包的聊天记录可以甄别一切,让其言论不攻自破!(下列是聊天记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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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与求助者聊天经过图片)?

当举报者收到了其上线领导人迫于舆论压力并想继续运作骗局以能诈骗更多钱财的心理驱使下而不得已退返她的19.9万元时,在其上层领导人的迫使下要求笔者删除曝光文章,笔者不知道其公司对受害者给予了什么样的压力让她“简直要出人命了”,正如现在自称合其家高层法务部的曾某污称笔者要向他们索要10万元子虚乌有的事情一样,是不是也要了我的人命呢?你“合其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者自清,如果报道有失偏颇完全可以正常交涉啊!又是恐吓下线会员,又是诬陷笔者的言行是不是有欲盖弥彰之嫌呢?哪怕你邪恶伤身伤心,笔者再接再励,继续曝光......

再曝一封《举报函》原件:

冯老师好:

2016年4月,我在微信上接触到一家合其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并参加了他们举办的创始人研讨会,当初被其宏伟的趋势性的宣传所吸引并加入,一路走来逐渐发觉受欺骗,现将一些事实陈述出来,请求专业机构帮助。

这家公司叫合其家,名字有注册商标,定位为物联网公司,2011年~2016年先后在福建、重庆、上海、香港、安徽、江西等各地区注册了多家子公司。宣导物联网的大趋势,宣称从2004年国家提出物联网概念起,他们在2005年就开始筹划研究,制定标准。沿用消费资本论的理论基础,研发了物物地图APP系统,取得九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打造线上线下生态消费圈,其中以ZH值为核心,消费增值互动,实现消费理财,于2016.9.3在梅地亚举行了发布会,并定此日为物联网日。有人事组织的是福州公司,新人考察也都去那。旗下福建第一时间物联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了(国家物联网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一级服务商,代理期限2016.5.13~2017.5.12。有公众号:物联网物物地图,微信服务号:合其家。

近几年面向全国招募城市发起人,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地区一名,收费从2.8万涨至5.8万,有签合同,参与公司各项学习及工作并引荐和服务创始人,不发工资。从2016.3.21起面向全国招募城市创始人,各地区一名,交费19.9万,2017年涨至29.9万,配合组建子公司开发当地市场。我交了19.9万,2016.x月x日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D区37栋3楼签的代理合同,面向全国3000个县市区,他们总共招募了多少人我也不得而知。虽按宣传资料及人为的信息轰炸,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巨无霸形象,但实际接触是一个初创公司,且没有专业操盘团队和运营能力的公司。很多人交了钱回家观望,留下来的不仅交了入门费,还得继续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放下家庭,放下原来的工作来共同创业,为实现他们宣导的家国天下伟业。

很多像我这样不具备专业职业素养及商业常识储备的普通人听到这样高大上的机会,再被鼓动,会冒然的押上全部。后来也怀疑既然是一家趋势性的高科技公司,应该招募专业能力的人才才有利于发展吶,且互联网技术性的东西更新迭代很快,创业风险极高,怎么招募这么多不同背景的普通人呢,年龄也是参差不齐。绝大部分是既不懂互联网,更不懂物联网,不了解现代商业环境更不会评估创业风险、市场规划。故怀疑是变相非法集资。

公司的氛围以宣导学习企业文化将人凝聚成命运共同体。组建的各个微信群里大量的鸡汤、物联网前景的鼓吹、公司的荣誉等。实际的市场运营方式很原始,停留在话术的不断调整。人员的管理也很原始,虽宣称采用德鲁克管理理念,NLP教育教练。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又全国各地的学习奔走, 带动已联盟商家的消费。几乎做任何事都是采取面对面的引导说服。实际效率很低,还鼓吹做最高效企业,都是自带干粮全国各地的跑来跑去。

刚开始告诉我们创始人的工作很简单,后来才说当地子公司组建的前提是要找齐10个股东,各出资10万。其中5名股东是靠当地创始人的人脉资源吸引说服,另5名鼓动已招募的发起人、创始人自由投注,资金到位才可注册当地子公司,但当地创始人没有经营管理权。

这一路经历逐渐发现许多前后矛盾,不切实际的地方,故去又去查相关的资料。在启信宝里发现这家公司在2016年把所有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容变更了,重新加了物联网字眼。回想当初我们创始人签合同前公司要求我们以法人身份签字,没有公司的先注册自己的公司,名字、经营范围他们都提供样板,所以我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也是从事物联网,事实上我不懂物联网。也发现他们之前注册的子公司大多是皮包公司,还说上海公司只有晋升到高层才有资格去,原来2016年才把办公家具配进去。在网上查合其家,发现2015年还打过O2O的旗号,加上我自身的经历,发现他们一直在不停地更换概念、换包装。怎么改为更合理更高大上更吸引人的说辞,比如消费理财、消费转投资、生态消费、全民持股、大数据ZH值、原始消费股权、荣誉积分、家国天下、百年伟业、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等。这个 创始人的大帽子也是够玄的,面向全国3000个县市区招募,我签的就是一个平台软件代理合同,交钱授权使用,根本不享有作为一家公司创始人的相关权益,鼓动我们付出的到挺符合这个称呼。他们精心包装的伟大使命、平台未来价值、巨大收益足以鼓动人心,让人全力为这份事业无私的奉献,且忽略实际处境和周围环境。再一查消费资本论,原来这么多年来民间大量心怀不轨的传销份子利用这一套已玩过万般花样了,难道又进化得更高级了?接着查物联网,查大数据,一比对越发发现不是那回事,尽管他们总是能自圆其说。我也查询了有关传销组织用的心理操控术、洗脑术,发现自己的心境变化跟这些描述有很多相符之处,越发可怕,这才来恳请专业机构的帮助,并附上相关资料。

湖南省xxxxxx

2017.02.21

附:证据

首先我们来看其对会员灌输的巨额回报运营概念:附件预览 - 物联网传销 https://mail.qq.com/cgi-bin/readmail?sid=eQSlCYjAH75wZFoC&mailid=ZL4721-B3q7zE2QMpM4b1EJQ9UoT72&nocheckframe=true&t=attachpreviewer&select=3&selectfile=&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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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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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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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以巨额收益来给人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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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传销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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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级别的传销奖励制度

号称有营业执照正规公司正规经营的“福州合其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底是救世菩萨还是勾命小鬼,我们来查查他的真身让他现原形。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息得知:合其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信息_诉讼信息_财务信息_注册信息_电话地址】查询-天眼查 http://www.tianyancha.com/company/256065920,此公司早已于2016年7月11日,2017年月22日分别被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为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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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的第一个原因就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难怪举报函中的签单地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D区37栋3楼”,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26号楼5层”。其中有什么猫腻?我想百度里有个词“老鼠会”搜索就可知原因了!那么被列入经营异常的第二个原因就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由此可见,一个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无公司电话,网址,且短短几年公司法人,高管变更17次且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有无诚信可言,无需笔者多述!

在此,笔者表达个人观点:在太多资金盘,金融,返利性,互助等名义的网络传销充斥到我们生活里的今天,大多无良传销教徒为了谋取一己私利,以一纸工商营业执照来蒙蔽老百姓深陷其中,造成老百姓受害血本无归而采取极端维权方式方法,导致社会大量不安定的因素,呼吁我国加大立法处罚机制的同时,我想以一个简单的比喻来完成今日的追踪报道:我国所有的酒店,宾馆开张营业都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但并不是因为有了这些证照而可以在酒店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此比喻虽不形象,但很贴切!”合其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并不是因为有了一纸“营业执照”就可以挂羊头卖狗肉行传销之实。法律大于一切,请大家睁大双眼,仔细学习下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7条以下行为属传销行为中的“3款规定”。

注:为了举报人的安全,以免再有“人命问题”的出现,文中所涉及到举报人的姓名,时间等有关信息暂予屏蔽。
本文来源:反传防骗联盟,特此鸣谢。请遵守CC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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