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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1-10-13 14:05: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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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小王是某商贸公司出纳,与商贸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7000元,外加绩效考核工资2000元每月。2020年8月18日中午小王短信收到消息显示:小王我是“刘总”,我在外地出差,这是我的新号请加我微信有急事。小王添加微信后,显示微信群为商贸公司项目对接群,微信群里有公司老总“刘总”,会计“小陈”。“刘总”、“小陈”的微信头像也与两人的微信头像一致。

当天下午三点钟,“刘总”通过微信群发信息告知我马上登记,手机会关闭。请出纳小王将项目保证金50万元支付至某某账户,会计“小陈”回复收到要求小王尽快办理。

于是小王登录单位网银按照“刘总”的要求将公司公款50万元支付到指定账户。

单位领导刘总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打电话询问小王,于是发现上当受骗,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发现款项已经被转走,银行无法拦截。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但暂未抓到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商贸公司与小王就该笔款项如何承担产生分歧,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阶段不支持

仲裁院以单位公款损失根本原因系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小王不是犯罪嫌疑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和过失,驳回单位的仲裁请求。

法院阶段部分支持

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小王系履行工作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损失根本原因系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但小王没有核实相关身份和付款项目的真实性,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判决小王承担损失的10%。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来源于真实案例,电信诈骗无所不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通过该案,本律师就以下四个问题与各位读者进行探讨和交流。

其一,单位要求财务人员赔偿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其二,法院是如何认定小王系重大过错?

其三,单位能否从小王工资中扣除损失赔偿?

其四,假设案件侦破单位损失公安机关已经追回,小王能否起诉单位要求退还?

PART1 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

小王系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将公司款项对外转账的行为系其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故应当适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仲裁前置,单位未经过制裁前置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以民事纠纷起诉的,应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PART2  司法裁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一,本律师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大数据得知,基本没有法院(仲裁裁决不上网,无法查询)裁决劳动者全额承担损失的判例。因此,单位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基本不可能,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从司法大数据可知,一小部分判例判决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判例判决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在10%—30%居多。

由于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较少,本文不再讨论该种情形。本文讨论赔偿比例在10%—30%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观点。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其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系根本原因,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追赃来实现。

其二,财务人员没有核实付款用途、公司领导身份系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从因果关系判断其原因力通常在30%左右。

其三,用人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瑕疵也是犯罪嫌疑人电信诈骗得逞的次要原因。

单位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全部由财务承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获取的收益或利益系归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职务风险和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经营和人事风险。就像劳动者签单后没有收回款项,最终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如何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因此,该类型的案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PART3 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款项折抵赔偿款

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部分赔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原文规定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故笔者建议单位提供规章制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和赔偿方式。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赔偿比例不能超过30%,赔偿责任应该区分不同的过错和过失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赔偿方式应该多元化,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也可与劳动者协商分期支付。对于劳动者认错态度较好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给予较为宽松的支付期限,以维持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

PART4 刑事案件追赃成功单位应该予以返还

如果电信诈骗公安机关追赃成功,这个时候单位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本律师认为单位收取的赔偿款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途径。

其一,跟单位协商,单位退还赔偿款。

其二,协商不成的,可以就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再审。

因此,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人员转账大额交易时应该建立企业内部防火墙,采取逐级审批、确保大额转账汇款之前必须履行核实程序,由两人以上保管使用U盾,财务人员电脑必须安装杀毒防护软件,定期更换密码。

公司主管领导应该对财务人员进行防范电信诈骗培训,进一步增强了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和了解,切实提高财务人员防骗拒骗的意识及能力。

专业律师提醒用人单位HR,单位组织培训时应该予以记录留存,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财务人员也应该认真学习,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守护企业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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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金 汇业高级合伙人 劳动与财税合规部主任

劳动与财税合规部系汇业昆明律所的优势专业,该部门汇集了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建造师等复合型人才,专业优势突出。团队负责人高彦金律师执业15年,成功办理数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丰富的实操能力。先后为吉鑫集团、丹彤集团、学大教育(上市公司)、赣云集团、中渊集团、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等大型企业和集团提供劳动用工及财税专项法律服务。

高彦金律师系民进云南省委社会与法治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司法局专家库成员,曾系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入库专家。

               
本文来源于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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