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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8 14:46: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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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甲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

该传销组织在绥化市北林区多个小区租住民房作为传销窝点,打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3260 ”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鼓吹投资3360元,升级代理商后,可以获得432万元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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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内部宣传资料

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甘某某、薛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高某某、颜某某、王某甲、关某某等人于2019 年10 月至案发期间,在绥化市北林区以推广“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3260 ”项目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

该传销组织分成五个等级,即交纳3260 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新会员升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发展80人以上成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成为代理商。

该传销组织规定,会员每拉入一人交纳3360元钱可得直销奖420元钱、推广员每拉入一人交纳3360元钱可得直销奖560元钱、培训员每拉入一人交纳3360元钱可得直销奖840元钱、代理员每拉入一人交纳3360元钱可得直销奖1176元、代理商每拉入一人交纳3360元钱可得直销奖1456元、虚构成为代理商后可得432万元。

该传销组织在绥化市北林区租房51处作为寝室,发展下线一百余人。

李某甲、薛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代理员级别,甘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为培训员级别,张某甲、颜某某为推广员级别,关某某为会员级别,被告人李某甲、甘某某、薛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高某某、颜某某、王某甲、关某某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寝室长,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2020年11月14日,李某甲等10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甘某某、薛某某、王某乙、张某乙、高某某、张某甲、颜某某、王某甲、关某某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李旭反传销团队。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文来源于反传防骗快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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