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0-3-24 22:30:28
|显示全部楼层
破碎发财梦 传销被判刑
破碎发财梦 传销被判刑
(来源:黄骅市人民法院网 滕奉朝)
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顾某、吴某、古某、周某、陈某、朱某先后参加犯罪嫌疑人吴风(批捕在逃)等人在河北省迁安县、丰润县组织的青岛旭日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06年5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的“SUUR”化妆品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从下至上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参加者需交纳3000元,认购“SUUR”化妆品1套, 成为该组织成员,在晋升为代理员级别前不给付商品。2006年11月,由被告人顾某、周某考察组织后,带领被告人陈某、吴某、古某、朱某迁网至黄骅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从营销业绩中获取报酬。六被告人先后晋升为该传销组织中的代理员级别。至2007年6月13日案发,六被告人直接、间接发展下线350余人,非法经营金额达105余万元。
黄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顾某、周某等六被告人违法参加“SUUR”系列化妆品传销组织,被告人顾某、周某并组织其他传销人员到黄骅市发展建立新的传销网络,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积极参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六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顾某、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http://www.hhfy.gov.cn/fykx/fykx248.ht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