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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2:06:00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4月,麻城市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接到本市公安局移交的传销案件,发现城区荣某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该所立即组织骨干,形成专班展开调查。经查,荣某于2011年9月,将自己的住房以每月400元的价格租给云南大理人杨某,租期一年。签订租房合同时,杨某称他们在本市进行房产开发,租房用于员工宿舍。今年3月,荣某从妻子口中得知,杨某等人在自己房屋内进行传销活动,他马上打电话杨某要求他搬家,杨某答应搬家后,他便没过问此事。直至4月底,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荣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麻城市工商局依法对荣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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