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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6 |显示全部楼层
跨境电信诈骗“生意”的覆灭w1.jpg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电子支付使我们的生活愈发便利,在阳光的另一面,电信网络诈骗在阴暗的角落里悄然滋生。在这些骗局背后,犯罪分子精心包装着一个个巨大的“蛋糕”,无数人被这巨大的“蛋糕”冲昏了头脑,财富被骗的精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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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与何某华等人精心策划了一出跨境电信诈骗的“大戏”。他们在缅甸木姐的诈骗窝点,成为了诈骗团伙的“港湾”,他们指使黄某某搭建虚假贷款 APP 平台服务器,通过短信群发技术将含有虚假贷款 APP 链接的短信,发给国内手机用户。    随后,林某等人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以办理贷款为名诱导被害人交纳认证金、解冻费等费用。这些诈骗团伙在梁某的庇护下,犹如一群贪婪的蝗虫,疯狂吞噬着公众的财产。
    经查明,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手段,诈骗了 1400 余名被害人,非法获利近 6000 万元。另外梁某、王某等人通过“泰达币”交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转移至国内,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与梁某、王某等人通谋,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帮助转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为梁某、王某、何某华亲属,明知相关人员转送的现金等财物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现金、黄金、基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近6000万元。

    2020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结伙,与缅北地区偷渡团伙“蛇头”联系,通过缅甸村寨接抵的边境地区,经隐蔽路线偷越国境进入云南瑞丽。




诉讼过程



    2020 年 8 月 14 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021 年 3 月 17 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案件被报送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7 月 13 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等 23 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2021 年 12 月 15 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首要分子梁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 8 名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因诈骗罪被判处十四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李某雨、王某辉等 7 名一般参加者因诈骗罪被判处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的罚金。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 7 名境内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员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法院还依法及时返还了被害人的损失。

    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首先,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表面上看起来不直接实施诈骗,但实际上通过招募诈骗团伙或人员,为诈骗团伙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服务,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
    这些犯罪集团不仅在国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在面对这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时,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重打击。既要依法从严适用自由刑,又要在财产刑方面加大适用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要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依法严惩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境内资产转移帮助的人员,最大范围查扣犯罪分子诈骗所得及转化收益。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境内人员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办案机关应当全力以赴查清犯罪集团的财产状况及犯罪所得资金流向,及时准确地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资产,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追赃挽损。对于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窝藏的人员,应当结合其主观明知情况、参与犯罪程度,以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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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言团队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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