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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53 |显示全部楼层
贪小利以身试法,又2名电诈“帮凶”落网w1.jpg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坐收盈利¥_¥你以为只是赚“外快”但却成为了“帮凶”轻松赚钱的背后却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盐湖公安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两卡”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诈犯罪滋生土壤,全力守好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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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警大队打击电诈犯罪中队经过调查取证,抓获涉嫌电诈犯罪嫌疑人王某。

经查,2024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7岁,芮城县人)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洗钱跑分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收益,仍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别人的信用卡,并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跑分。经查询,王某共涉及三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40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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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审理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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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刑警打击电诈犯罪中队经过调查取证,抓获涉嫌电诈违法嫌疑人梁某芳。

经查,2025年3月9日,违法嫌疑人梁某芳(女,53岁,盐湖区人)在一抢红包微信群得知:“帮助他人取现并转款就可以获取扶贫款”,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获取扶贫款,仍利用其名下银行卡为他人在柜台取现79600元,非法获利500元。经查询,梁某芳名下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直接涉案金额80000元。

目前,违法嫌疑人梁某芳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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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01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02 、“两卡”违法犯罪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

0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02

不贪图小便宜。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03

提高防范意识。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04

关注身边人。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号卡从事可疑活动。

05

及时报警。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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