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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显示全部楼层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除诈骗罪外,一般还涉及帮信罪。但是由于诸多因素,诈骗分子较难抓获,仅能处理帮信罪主体即卡主。卡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意味着诈骗案刑事程序的结束。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提起对卡主的民事诉讼,依然存在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的可能,本案即是如此。本案虽然被法院驳回起诉,但是值得借鉴的是,被害人在原告所在地同时起诉两名卡主,对于诉讼管辖问题,法院予以认可,这对于试图起诉卡主的被害人而言,无疑是可以借鉴的,可以省去被害人前往卡主所在地起诉的奔波劳碌。

贺某诉徐某、罗某侵权责任纠纷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刑民交叉、诉讼管辖、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被害人遭受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尚在侦查中,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贺某经网友介绍进行理财投资,下载某APP后,根据客服指示给徐某银行账号充值35780元,给罗某充值38890元。后贺某的理财账号一直未能提现,察觉被骗,于2022年12月29日在阳谷县张秋镇派出所报案,后又移送到阳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徐某因对外出售重庆市某某汽车美容公司账户非法牟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豫0221刑初112号判决书,判决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事判决书(2023)津0102刑初279号。
贺某认为,徐某、罗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贺某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第1169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46条,贺某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返还35780元及利息,判令罗某返还3889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1521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贺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贺某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2025)鲁15民终184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徐某、罗某在网络平台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且贺某已向阳谷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业已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一审裁定驳回贺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贺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5)鲁1521民初2440号

二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5民终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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