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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22:28:38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内容

这是一起因传销引起的案件

尽管原告手中有欠条

但此欠条并不受法律保护

简要案情


反传1线讯:刘某系案外人戴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戴某系蔡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营的名义骗取刘某及刘某发展的下线向传销组织缴纳“投资款”,蔡某因此从传销组织分得70500元。

2016年2月19日,蔡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戴某做连锁经营伞下(刘某)下面人民币柒万零伍佰(70500)一年时间还清。”后蔡某未偿还欠款,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70500元及利息。蔡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1040”骗的钱能要回吗?别急,法院告诉你.....-1.jpg

蔡某称:其与刘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5年,传销组织解散后,刘某见损失无法追回,遂纠集其上线戴某及下线众人要求蔡某赔偿损失,蔡某被迫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记载的70500元系传销组织的返利,属于非法钱款。

刘某辩称:自己及其众亲友按蔡某的指示交付所谓的国家工程投资款时,并不知道是参与传销活动,后因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刘某和众亲友才知道受骗,于是找到了蔡某,蔡某出具欠条,承诺归还70500元,蔡并未受到胁迫。

二审中,蔡某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和刘某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运作模式等方面与前述刑案判决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被“1040”骗的钱能要回吗?别急,法院告诉你.....-2.jpg

该判决书判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刘某与蔡某的陈述,两人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上下级网络关系、缴纳费用的金额以及计酬、返利的方式等方面均与该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南京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法官寄语

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法官李剑: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传销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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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为手段,组成金字塔形人员网络,从参与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并层层抽取利润。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

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交钱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发展亲朋好友参加,许诺可以从中提取高额报酬,一定要提高警惕。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虽然手持一份对方写的七万元欠条,但打官司要求对方还钱时,却最终被法院驳回。

原来,这是一起因传销引起的案件。尽管原告手中握有欠条,但此事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将上线的上线告到法院

刘某是戴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而戴某又是蔡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营的名义骗取刘某及刘某发展的下线向传销组织缴纳“投资款”,蔡某因此从传销组织分得70500元。

2016年2月,蔡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戴某做连锁经营伞下(刘某)下面人民币柒万零伍佰(70500)一年时间还清。”后蔡某未偿还欠款,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给付刘某70500元及利息。蔡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过程中蔡某称,其与刘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5年,传销组织解散后,刘某见损失无法追回,遂纠集其上线戴某及下线众人要求蔡某赔偿损失,蔡某被迫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记载的70500元系传销组织的返利,属于非法钱款。

刘某则辩称:自己及其众亲友按蔡某的指示交付所谓的国家工程投资款时,并不知道是参与传销活动,后因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刘某和众亲友才知道受骗。于是他找到了蔡某,蔡某出具欠条,未受到胁迫。

参与传销投入资金不受保护

二审中,蔡某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和刘某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运作模式等方面与前述刑案判决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这份该判决书判决另外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刘某与蔡某的陈述,两人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上下级网络关系、缴纳费用的金额以及计酬、返利的方式等方面均与该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

南京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法官李剑表示,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交钱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发展亲朋好友参加,许诺可以从中提取高额报酬,一定要提高警惕。

被“1040”骗的钱能要回吗?别急,法院告诉你.....-4.jpg
文章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鸣谢,转载请注明来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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