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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09:30:36 |显示全部楼层
松兰山之问:防范拐骗悲剧我们可以做什么?-1.jpg

作者:杨作

松兰山、东钱湖、石浦渔港都是浙江宁波境内的知名景点。近日,关于“杭州女童松兰山失联事件”的连续报道将这些景点串联起来。

这些报道读完让人后背发冷。直到警方最终“官宣”以前,全国网友都为女童章某某揪着心,期待能够发生奇迹。

然而终究没能等来奇迹。7月13日晚,噩耗传来,警方确定失联女童章某某遇难。

虽然事发经过暂无最终定论,行为动机仍有待警方调查,但是通过男女租客网贷断裂、一心求死、主动失联的种种细节,我们可以至少断言:男女租客有预谋地实施了拐骗女童的违法犯罪活动。

作为法律人,在唏嘘愤慨同时,似乎还有其他“有所为”的地方。至少,为避免更多的无辜者蒙难,不妨追问一句:

防范拐骗悲剧

我们可以做什么?
回顾:发生了什么
首先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究竟“发生了什么”。根据2019年7月14日20时20分浙江省公安厅《警情通报》,并结合梳理媒体报道,“杭州女童松兰山失联事件”大概有以下关键时间点:
17月4日早上6时许
9岁女童章某某经其祖父母同意,被租住自家房子的男女租客以“去上海当花童”为由,从杭州市淳安县家中带走。租客承诺于7月6日送女童回家。4日-7日,女童父亲章某与租客保持电话或微信联系。
27月4日-6日
男女租客及女童辗转漳州、汕头、潮州、厦门、宁波等地。7月6日晚,三人入住宁波火车站附近某酒店。
37月7日中午
女童父亲章某与正在乘坐网约车的租客打通最后一通电话,女童章某某对其父亲说“在象山……我(今天)回不来了。”随后电话被男租客拿走。章某要求梁某立刻把女儿送回,不然就要报警。

为了证明自己,男租客把电话拿给网约车司机,让司机与章某讲了几句。

其后,章某与男女租客失联。
47月7日晚19时许
女童章某某的身影在宁波市象山县松兰山景区往爵溪街道的监控中最后一次出现,男女租客同行。
520时至20时20分许
有目击者在距松兰山景区观日亭约百米处,看见一女子拎着包,一男子背着一小女孩往度假区北出口行走。

约3小时后,男女租客在路面监控中再次出现,女童章某某没有同行。随后男女租客搭乘出租车连夜前往64公里外的宁波东钱湖。
67月8日凌晨2时01分
监控显示,男女租客在饮酒、互相拥连外套后共同跳湖自杀。早晨6时许,男女租客遗体在宁波东钱湖湖面被发现。

7
7月8日上午10时
女童父亲与男女租客失联约十个多小时,女童祖母向公安机关报警。
87月9日21时许
宁波警方接到杭州警方协查要求,并于次日联合多个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展开搜救。次日晚19时,女童的市民卡在松兰山海岸线边的一个凉亭被发现。
97月13日中午
一具女童遗体在距离松兰山16海里的宁波石浦海域被发现。当晚,警方确认遇难者系女童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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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做错了什么
围绕“杭州女童松兰山失联事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看法,甚至猜测:关于女童父母亲的个人情况、关于男女租客的个人情况、关于某些宗教或者地方民俗的情况,甚至女童祖父母接受采访时的一些言谈举止,都被全国读者拿着放大镜观察,大家都想知道:“究竟为什么”。

然而在笔者看来,悲剧已然发生,回顾“发生了什么”,最重要的或许不是探求“究竟为什么”,而是反思“做错了什么”,也就是说:

    当时倘若在哪些环节发生变化,悲剧其实有可能避免(或小朋友生还的可能性更大)?

循着这一思路,本文以案涉人员主体身份为单元,逐一进行分析:

? 祖父祖母——失之于轻信。

女童章某某父母感情不和,母亲离家,父亲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起居由祖父祖母照顾。带着感情因素来看,祖父祖母作为和孙女相处时间最长、最亲近的人,在孙女遇害之后痛苦不已,我们本不应该对二老的行为过多苛责。

然而理性的说,在此事件中,祖父祖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他们对于“去上海做花童”的轻信,让并不知根知底的男女租客成功将孙女带到外地,最终失联,并导致悲剧发生。

? 父亲——失之于迟钝。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女童父亲章某外出工作,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是非对错旁人不好评说。但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悲剧发生,章某真正错过的是及时求助。

在知道女儿被陌生的男女租客带走之后的近三天时间内,章某仍寄希望于租客主动将孩子送回,而不是积极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其在一次接受采访时突然感到很后悔,后悔最后一次同女儿通电话之后,男租客将电话交给网约车司机与其通话,其当时没有留下网约车司机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嘱咐司机将女儿送回。

甚至其在与租客失去联系后都未及时报警,而是等次日(7月8日)10时许才由女童祖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当时女儿应该已经死亡,连男女“恶魔”都早已自杀。

? 母亲——失之于缺位。

据报道,女童母亲曾某1992年出生,2008年(16岁)外出打工,2010年(18岁)未婚生下女童章某某,2013年与女童父亲章某领证结婚,2015年离开女童父亲章某以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

即使是7月8日回杭州同女童父亲办理离婚手续,女童母亲曾某听说“孩子被人带出去了还没有回来”,也没有强烈要求见到女儿。直到7月10日看到媒体报道,其才知道女儿失联。

可以说,这位“母亲”在女儿成长、教育、遇险、搜救的全过程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没能发挥哪怕一点点积极作用。

? 网约车司机——失之于麻木。

据报道,网约车司机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留意到女童从未向两人叫过‘爸爸’‘妈妈’”“询问男乘客时其笑着回答说是自己的亲戚”“听到有人在微信上和男乘客交流,他从语音中得知,这对男女并非是女童的亲戚,只是租客。但考虑到三人之间看起来很熟悉,女童也没有任何异常,他没有多想……”

即使听到女童父亲说再不送回孩子就要报警后,由于男乘客普通话不标准,这名网约车司机还应男乘客要求帮忙把位置说给孩子父亲。

至少从上述这些事后的复盘来看,面对种种“异象”,这名网约车司机是有多么的麻木不仁——倘若他听到女童父亲说要“报警”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是悄悄留下女童父亲的联系方式,小朋友生还的几率是不是也能增多一点点?

? 酒店前台——失之于简单。

梳理“时间轴”的时候,一个信息让笔者不由得倒吸一口凉气:“7月6日晚,三人入住宁波火车站附近某酒店……”笔者单位就在宁波火车站附近,还曾在这家酒店隔壁小区租住过一段时间,“恶魔”一度出现在身边这么熟悉的环境,不免更加唏嘘。

在浙江,说起住酒店,第一反应是“实名登记”。是的,从杭州举办G20峰会开始,所有的宾馆酒店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和《旅馆业身份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进行实名登记。

考虑到《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住宿实名登记的行政处罚“起步”就是十万元以上罚款,相信酒店当晚一定对女童章某某和二名租客都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

女童章某某是浙江杭州人,而带走她的男女租客都是广东化州人。那么,酒店前台是怎样为这天南海北的“一家三口”办理入住登记手续的呢?

不知道当时有没有多问小朋友几句:你们从哪里来?你们到哪里去?他们是你什么人?

? 女童——失之于爱。

9岁的女童章某某,本案的遇难者,也是最不应该被责怪的人。9岁是花骨朵般的年纪,小朋友就读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小学,成绩优良,上学期刚被学校评为“青溪之星”。

小朋友在与男女租客出行出游时表现得十分乖巧,甚至有些开心活泼。可能也正因如此,这样的“一家三口”一路辗转浙闽粤都没有引起网约车司机、酒店前台或者其他路人的注意,小朋友也就最终错过了被救或者自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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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理说,小朋友与认识不久的“外人”出游多少会有些不自在。那么,是什么让女童章某某如此配合男女租客的安排?

从媒体报道来看,其母亲近四五年“没有再见过女儿一面”,其父亲也是长年在外工作,小朋友是不折不扣的“留守儿童”。虽然有祖父母的照料。但是笔者不带任何恶意的揣测,是不是正是这种父爱母爱的缺失,才让小朋友在与“恶魔”同行同游的时候,错把利用当成了疼爱?
追问:可以做什么
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得克萨斯的一场龙卷风。如上所述,抛开犯罪者的主观恶意不论,“杭州女童松兰山失联事件”也是很多偶然因素叠加的结果。

如果上述哪个环节稍微发生一点积极变化(比如祖父祖母不同意、女童父亲早些报警、女童母亲多点关爱、网约车司机多点警惕、酒店前台多发现点疑点……),小朋友生还的机会都会增加许多。

那么,防范拐骗悲剧,我们究竟可以做些什么?除了常说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笔者看来,或许还能在以下三个方面“其实可以为”:

? 技术防范——让实名制发挥实效。

近年来,办理有关手续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实名制”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有效推广:从电话、上网实名制,到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实名制,再到购买管制物品、寄送快递、使用无人机实名制……

实名制的推行虽然伴随着个人隐私方面的一定争议,但对预防犯罪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合本案,笔者设想能否在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将实名制的成熟做法和移动通信工具相结合,即:

    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机票、乘车乘机出行、入住宾馆酒店或出入主要景点时,以短信形式通知其监护人,便于监护人知晓其实际位置,尽量减少本案这样南辕北辙的拐骗情形。

? 机制防范——企业社会责任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

论及责任认定,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提出过一个经典的公式:B<P×L。即:避免意外的成本(B),小于产生意外的概率(P)乘以发生意外的严重程度(L)。当满足这一公式时,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将这一公式引入本案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网约车乘客间产生类似本案这样拐骗关系的概率(P)极低,但绝对不等于0;同时,一旦发生意外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不利后果,严重程度(L)极高。

那么,当网约车司机、酒店前台发现客人异常情况后介入或报警(避免意外)的成本(B)较低的情况下,其所在公司应当承担起及时避免意外的社会责任。而事实上,网约车司机或酒店前台“避免意外”的成本,可能只是一通拨给警方的免费电话。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上,早就存在着“红旗班组”“学雷锋车队”等正向激励活动。且不论铁路乘警通过“女子用凉水冲奶粉给宝宝喝”这一细节破获贩婴案的“职业敏感”,公交车司机制止扒窃、出租车司机救死扶伤等见弘扬义勇为精神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

因此,提倡、鼓励和表彰相关企业“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失为防范拐骗的一项积极措施。

? 责任防范——为人父母不需要考试,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推理作家伊坂幸太郎在小说《一首小夜曲》中写道“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这句话经过互联网的传播,得到广泛流传。

本案中,女童母亲在18岁那年未婚生子,后因夫妻感情问题离家,四五年没有见到女儿,更不谈对女儿的照料。女童父亲也是长年在外工作,女童日常生活由祖父祖母照顾。

可以说,二人“没有正确履行”(母亲甚至“没有履行”)为人父母的监护职责。

按理说,“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等规定,在我国的监护人制度中,虽然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但是很可惜,法律制裁的聚焦点长期关注于该条文后半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部分,对于前半句“不履行监护职责”(女童母亲)或者本案这样“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女童父亲)的情形,并无具体的刑事、行政或民事罚则予以法律制裁。

因此,面对“为人父母”这一既“不需要考试”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身份,除了感叹“太可怕了!”,是否也能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尽量做到“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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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可惜没有如果
就在笔者埋头敲字的时候,公安部门发出最新通报:经查,男女租客名下无财产、长期向亲友骗取钱财,经济状况越来越差,自杀前银行卡金额加现金仅剩31.7元,未发现参与邪教活动等情形……同时,认定被害女童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排除了失足落水可能。

据此,本文开头部分似乎可以得到修正:按照“以事实为依据”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男女租客至少有预谋地实施了拐骗女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自由心证”的角度,个人内心确信其二人还实施了溺死女童的故意杀人行为。具体的法律事实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

最后,回到写作本文的初衷。

正如在听我提及网约车社会责任的时候,一位朋友所言:

女童被租客带走后,有营救机会,在从宁波到海上长城、到东钱湖、再到松兰山的网约车上。一是女童父亲有与网约车司机短暂通话机会,如果能果断通知司机施救;二是两个小时的车程,司机感觉异常,有太多的“一念间”救这孩子。

可惜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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