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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3:35: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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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某天,澄迈县永发镇某出租屋内,一个独自玩耍不满2周岁的幼儿,被人偷偷抱走......

2004年10月,吴某某以帮被告人赵某某介绍老婆为由将其带到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夫妇位于澄迈县永发镇某出租屋里居住。期间,吴某某、李某某将一名女子(信息不详)介绍给被告人赵某某认识,并要求赵某某付给该名女子人民币4000元。赵某某将4000元交给该名女子后,将其带回老家。回家途中,该女子逃跑。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质问,李某某又要求赵某某再交钱给其重新介绍女子。赵某某便怀疑被吴某某、李某某诈骗钱财,遂产生将李某某不满2周岁的儿子曾某某抱走的念头。2004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李某某家中看到曾某某独自玩耍,趁无人之机,偷偷将其抱走。之后,被告人赵某某抱着曾某某乘车回到其位于河南省虞城县某地的老家,将曾某某交给其母亲吴氏,便离开老家到甘肃省打工。

2004年10月24日,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永发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稍岗派出所民警配合下,动员被告人赵某某的母亲吴氏将曾某某抱至稍岗派出所,曾某某成功被解救。

2019年3月15 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甘肃省临泽县某薄膜厂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威武公安处临泽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拐骗曾某某的事实。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校  |  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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