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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7:42:37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飓风法援

前言:虚拟货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从虚拟货币的性质、典型骗局及司法实践等分析虚拟货币风险,旨在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远离高风险的虚拟货币。
随着比特币在全球席卷风靡,国内各类“虚拟货币”也层出不穷。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大多以“投资少收益多”为特点吸引用户,许以高额的回报,但很多实质上确是非法传销或是庞氏骗局。虚拟货币产业乱象丛生,经过一些诈骗公司的精心包装后,在动辄高达250%的收益率面前,已经有大批投资者被骗。即使是少数虚拟货币运营商并不具备诈骗的目的,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仍被认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本文就无信用基础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旨在更好得控制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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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恐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意见稿将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的列入非法集资行政监管范畴,也就是说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存在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行为的,就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行政调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虚拟货币中的典型骗局
骗局一:打着虚拟货币旗号非法传销
虚拟货币或成为非法传销的手段,以“推广返利”为诱饵,参与推广的用户可能因涉嫌传销受到刑事追究。
以2016年关停的“贝塔币”为例,其参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贝塔云矿机的挖矿收入,100个金币可兑换人民币;一个是拉人头倍增的收入,拉一个人获得120个金币。
以“推广返利”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贝塔币”对老会员以其发展的新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的行为模式。我团队分析其业务模式中“通过拉人头可以倍增收入”的行为,认定其涉嫌非法传销。
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利实施条件。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用户购买此类货币的,不仅自己的投资收益得不到保证,更可能因涉嫌传销将自己置于受到刑事处罚的危险境地,
骗局二:明为虚拟货币投资,实则庞氏骗局游戏
利用传销手段,虚拟货币或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赚钱假象骗取投资,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
有投资者因投资“摸金派”后无法提现,向我团队咨询维权相关事项。我团队通过对 “摸金派”的运作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其实则为一场精心策划的庞氏骗局。该公司提供一个虚拟世界,通过AR的方式与现实世界相结合,使用户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可以有虚拟货币的收益。其善于利用热点进行包装,将获得的宝藏称为“π”资产,该数字资产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可以在全世界自由交易,门店消费、购买汽车、飞艇。
然而此类骗局的共性就是找流行的噱头和词汇来包装,实质上并不具备以上天花乱坠的功能,大部分仅通过利用新会员的投入资金垫付给老会员作为虚拟货币运营模式,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摸金派”目前已经无法提现,虚拟货币π一朝成为一纸空文,新老会员的钱也将成为庞氏骗局最终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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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拟币的四种模式

此外,文章提出,虚拟货币存在虚构模式、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多种模式。多模式的虚拟货币违法活动总结如下:

虚构模式:各种虚拟货币平台普遍将“比特币”保证其币值不易被操纵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技术宣称为本币种的技术,有的还以国际组织、跨国金融集团命名,有的则直接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推进的数字货币技术与本币相混淆,用于“背书”,迷惑性极强。

互助盘:以平台自创的虚拟货币为投资载体,投资买入虚拟货币称为“提供帮助”,卖出虚拟货币称为“得到帮助”。投资者(买方)在确定投资额度的基础上,由系统匹配卖出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系统匹配时间为1至14天,在等待匹配期间,卖方可享受每天1%的投资收益,收益以账户里增加的虚拟货币体现。匹配成功后,买方需要在72小时内转款给卖方,并上传付款凭证,卖方也需要在72小时内确定收款。至此,卖方完成投资获利退出,买方身份转换成为卖方,并等待系统再次匹配下一位买入虚拟货币的投资人,以此循环。

挖矿机:投资者通过网站指定的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租赁矿机,由宣称位于国外的矿机托管机构代为“挖矿”。“矿机”分不同等级,租期一年,在租期内按照投资级别不同,投资者账户体现为每天增加不同数量的虚拟货币,其承诺的年化虚拟货币回报高达几倍。

拆分盘:人为构造一套以美元进行计价、价格在一定区间循环往复、数量可以翻倍的运营体系,如虚拟货币价格从0.2美元开始,每销售100万个虚拟币,涨0.01美元,币值涨到0.4美元后进行拆分,即投资者手中的虚拟货币数量翻倍,然后价格恢复至0.2美元,进入下一轮交易和拆分。

《中国青年报》早在去年就刊文报道,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结合互联网传销特点和模式对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进行更新。这份指南点名26种所谓数字货币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分别是: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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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实践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采取不保护的态度
以原告高玉平与被告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一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委托被告投资“蒂克币”,由被告男朋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后由于原告无法修改账户信息,取得“蒂克币”的实际控制权,且交易平台已无法登陆,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用于投资“蒂克币”的投资款。
该案中法院认定:
1.由于被告男朋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进行投资交易,故原告与被告男朋友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对“蒂克币”进行投资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有效。
2.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的合同标的,即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3.由于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依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故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处理投资和交易“蒂克币”造成的损失,直接由原告承担。
分析该案可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一旦投资者在从事上述投资受到侵害,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投资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导,杜绝虚拟货币交易,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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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教你如何维权
中国的期货交易所由证监会批准建立及管辖,深圳证监局曾于2018年1月发布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时称,未批准任何交易所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期货交易。因此国内的任何一家虚拟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都是违法的,都属于非法期货。因此交易应当是无效的。

因此,虚拟货币期货交易在国内是完全禁止的。若投资者投资了虚拟货币期货交易,遭遇资金损失如何维权呢?据我们团队实践中的维权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谈判维权

很多投资者在被骗之后,有的会联合起来到虚拟币交易所所在地进行现场维权,去围攻交易所,给其施加压力,让其返还相关的损失,这种方式会起一定的作用,有的投资者拿回了部分损失,有的是损失的三成,有的是损失的五成,最好的是全部拿回,超额拿回的基本都是通过相关实力或背景拿回的,有的通过媒体,有的通过找关系,但是没有全部拿回的占了大多数。拿回损失的投资者在全部被骗的投资者中,又占了少数。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拿回款项,也仅仅是众多受骗者中的一小部分。对于那些证据不全的,交易所根本不会和投资受骗者进行谈判,因此现场维权,效果难以实现。但现在的问题是,有的投资者想去现场维权,根本找不到虚拟币交易所的所在地,找不到他们的办公地址,也就无法现场维权,最后也只能报警了。

2、报警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报警,但如何报警,怎么报警,去哪里报警,很多人不清楚。但说实话,即使是清楚如何报警,或者说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很多人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原因是什么?很多人认为是警察的不作为。但警察不作为也是有原因的,本身当地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已经很多了,警力已经不足,对这类案件,侦查难度大,又是跨国、跨地区的,加上相关证据很难取得,导致警察没法办案或者办案动力不足。这就导致立案之后,基本都被搁置,案件毫无进展。

报警时一般会得到以下几种处理结果:第一,警方认定此类案件属于正常的投资亏损,不做立案处理;第二,警方认定他们的资金已经流通至国外,无法受理,只能建议他们打国际官司;第三,由于之前的合同平台是以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第四,平台一旦跑路、公司搬空,案件几乎无法推进,只能选择民事诉讼,这种情况面临的窘境就是,即便法院受理,也找不到被告发放法院传票。具体到本案,同样面临此种问题,警察介入案件需要证据,如果投资者没有初步的证据,那么当地的警察是无法进行立案侦查的。而且本案中的相关负责人是在国外的,只有等到其回国后才收网。那么如果其在常驻国外不回来了呢?如果其平台网络平台确实是注册在国外,而且资金也到了国外,那么维权起来就更麻烦了。

3、起诉

向法院起诉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唯一可能全额拿回损失的方法。但前提是能够知道虚拟货币期货交易所的地址才可以。否则,如果不知道地址,不知道联系方式,那么起诉也意义不大。

起诉之后,就要求确认投资者与虚拟货币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是无效的,从而要求其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损失。交易无效的原因就是虚拟货币期货交易所是非法期货,其没有期货资质。

当然,现在一些虚拟货币期货交易所为了逃避责任,办公地址经常变化,因此,无法找到其办公地址。因此,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证据,或者现场考察之后再确定是否投资。笔者建议,投资者远离这类投资骗局。

对自己投资亏损有任何疑问的可以随时来咨询我。愿为您一一解答,已帮上百位受害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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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7:43:02 |显示全部楼层
小贝壳是骗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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