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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9 13:03: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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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区块链+虚拟货币”式传销案件

——以卢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为视角

作者:梁晶晶 张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江苏检察网

大数据已经警示我们传销呈现爆发式、井喷式增长态势,据统计的传销判决来看,自2013年传销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涉嫌传销案件陡增。如今的传销已经不再是过去口口相传的传销模式,从最高检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揭示出传销犯罪已经借助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等为名从事新型传销活动。如何拨开云雾,锁定传销实质,接下来从一起典型的“区块链+虚拟货币”式传销案件说起。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卢某、韩某、张某、于某、成某、王某等人依托注册成立的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行 “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注册网址为http://o.ggpone.com 的会员网站,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全国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借助http://www.btc100.com网络平台(简称BTC100网站)交易变现。经查,该传销网络中有30个层级,传销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按照被告人卢某等人安排,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均参与了管理经营。被告人禹某、被告人任某分别于2015年底先后加入 “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 后共同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宣传该GGP项目,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传销金额达数千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卢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至100万不等。后相关被告人上诉。

遇到人数众多复杂、涉案金额庞大、几十册厚重的卷宗,我们必然会产生很多的思考,案子怎么办?证据如何分析?事实如何认定?开庭怎么指控?对此,承办人将此案办理过程梳理如下:



一、如何剖析模式,锁定传销本质?



分析案情发现,该案传销人员加入时间集中,传销金额增长迅速,传销活动波及全国地区。对比传统传销案件,呈现出四方面新特点:

(一)假借“科技+金融+商务”等多重名义炒作,迷惑性强。一方面,传销团伙套用当前流行的“区块链”这一科技概念,为传销行为披上“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传销团伙利用比特币广为人知的特点,宣称自己具有“去中心化”“开源代码”“电子钱包”和“加密数字资产”等技术,能够打造商家与消费者一体化的共赢平台,以此诱惑投资者加入。另一方面,借我国大力发展“数字中国”这一时机,利用“互联网+”创业的名义,大肆鼓吹传销行为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以公司化方式运作,分工明确,专业性强。涉案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等发达地区核心区段设立有数个楼层的办公地点,办公区域内设立宣传标语和宣传片,由专人负责带领新人参观宣传,传销内部如正规公司一般运营,设产品部、办公室、技术部、客服部等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金融知识培训,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极大地突破了投资者的心理防线,无形中让他们产生良好前景的心理预期。

(三)线上传销、线下传销相结合,搭建传销大框架。线上创设供会员参与的网络媒介,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背后操纵价格变动,形成发展繁荣的假象,通过工作人员管控盘口,维持价格稳定。线下通过公司实地宣传、年会、地区头目宣传的方式扩大传销规模,利用微信、微博等手机端应用形成地区传销网络。

(四)拔高宣传平台,以“官方声音”深度洗脑。为了扩大影响,传销团伙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民生互联网+创业创新责任论坛” 宣传GGP项目,并以欺骗手段邀请原商务部副部长等人参会,后经人民网等主流媒体传播,极大地提升了传销内容的影响力和可信度,短短6个月内,吸引了约1万名投资者参与,涉案资金高达3.2亿余元。

如何从纷繁复杂的卷宗中抽丝剥茧,剥离出传销的本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查明公司收支。会计账册显示,公司的收入绝大部分均为客户收入,所谓的客户收入就是入门缴纳的不同等级的会费,而不是购买产品的费用,其账务支出也显示,产品的购入制度很不规范,没有进行收支的利润分析,可见产品本身不是打动客户或者吸引客户进入的根本,也非公司的经营方向。严格围绕财务进出数据进行审查,通过查明公司主要收支来源为GGP项目锁定传销本质。

2.买产品送积分系幌子。本案的会员加入必须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虽然名义上是购买产品,但实际上很多会员并没有购买产品,而且会员用的是“领取”产品,这一点会员和公司都心知肚明。可见,产品是否出售只是无关紧要的形式,而只有缴纳入门费才能成为会员才是项目的实质。

3.项目收入来源于新人的源源加入。本案中虽然GGP会员网站上显示的是销售业绩和奖金,但只是形式,实质在于“下线”的多少、新人的加入以及缴纳的会费。上线的收入也是通过下线的加入,或者得到奖金,或者直接以会费提现,即使在这个过程中有会员领取商品,但商品的多少、商品的质量、是否领取上下线均不在乎。同时,销售的“产品”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员工证言、公司收支不平衡均可证明,没有退货的说法,只有在投资人要求退款时公司才以换取积分的名义支付退款。可见其产品销售不是计酬标准,发展下线才是。

  

二、如何区分人员,实现精准打击?

传销组织通常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即使在有司法解释予以界定的情形下,是否所有的从构成要件上符合入罪标准的传销人员均入罪处罚,各地处理标准不一,且如果一律入罪,极易出现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首先,准确认定人员层次。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其一、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行为的;其二、在传销实施中,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的行为;其三、领导者是指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将该起传销案件被告人分为发起人、地区传销头目、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三个层次,深入分析不同层次人群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比重。

其次,对未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依法出罪。公安移送起诉的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均与此案的全球通用公司无直接关系,也未参与该GGP项目,依法认定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后,对因证据问题无法确定传销作用的人员依法出罪。如朱某某、姜某某作为直接传销人员,虽然从GGP网络图来看,下线多人,如果只从客观证据来看,符合入罪标准,但是即使经过退查,言辞证据缺失,因此其网络图存在断层,更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个人的GGP网络图所起的组织、领导作用,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如何布局庭审,有效指控?

本案侦查阶段讯问合法规范,内容详实具体,退查期间有效引导侦查,基于前期查获了公司的会计账册,提取了传销平台的电子数据,在认定传销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且股东层面被告人卢某、韩某、于某、王某认罪,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工作人员也认罪,不认罪的被告人主要纠结于自己的行为、作用和身份,因此本案的庭审重点不在于传销事实的指控,而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的认定,因此为了确保庭审效果,公诉人从三个层面有效布控。

(一)庭审预案,提前研判。

在庭审预案时,举证、质证环节对公诉人比较有利,指控的力度上就在于庭审讯问。本案分两次起诉,在法院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后续的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并案审查,合并开庭审理,基于第二次庭审中相关被告人均认可第一次庭审的内容,故第二次庭审中相关讯问简化。

第一次庭审的讯问提纲主要系4方面内容,围绕股东身份、作用、分工和员工岗位、作用讯问,围绕全球通用公司和GGP项目讯问,基于证据综合分析和认定事实讯问,涉及张某的事实。本次的讯问比较详细,通过对5名被告人发问,锁定了本案的多名股东身份、分工,驳斥了张某的无罪辩解。

第二次庭审预案,讯问中繁简分明。在制作庭审讯问提纲时,首先针对主体身份发问,其次针对不认罪的被告人所负责的事项发问。大概涉及卢某等6人的股东身份问题、股权出资、分红,陈某等员工对上述身份的印证,禹某、任某具体传销事实的核实。

(二)及时追问,驳斥辩解。

首先,通过单独讯问,锁定重点事实。其次,分析不认罪原因,有的放矢。不认罪的被告人主要是两块,一方面在股东层面就是张某和成某,张某因顾虑认罪后刑事处罚影响到自己的老师身份,而成某系因侵吞公司1150万而坚决不认罪,另一方面在地区性传销头目这块,禹某、任某自始至终不认罪。最后,对庭审中临时出现的辩解,敏锐抓住,立即追问。

第一,针对禹某、任某的事实,在案的被告人卢某知情,张某虽经手,但不认罪,发问没有意义,财务陈某有所了解,故主要向卢某发问,确定禹某、任某事实。围绕禹某、任某到公司要钱的理由,要的是什么钱,什么名目,禹某、任某的会员账号的高额奖金、二级董事级别怎么获得,下线返利情况,禹某、任某在传销项目中的地位,当庭否定了禹某、任某从未实施传销行为的辩解。

第二,针对张某、成某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一方面反问张某、成某不出资为何成为股东,为何拥有股东特有的权力,为何可以在自己分管的事项以外行使决策权、签字权;另一方面,通过讯问认罪的股东韩某、于某、卢某以及工作人员,锁定了股东出资共同决定、股东待遇的特殊性、关键事务的共同决定以及传销项目的共同谋划、执行。

(三)交叉讯问,击破防线。

1.针对单独讯问中,部分股东及辩护人试图从财务制度、财务账册、大额财务支出的签字权上将王某等人认定为经理而非股东,进而将其认定为“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工作人员”。

公诉人讯问:陈某,因为你是财务,公司的财务单上签字的有很多人,有5名被告人都在上面签过字,他们是以什么身份进行签字的?股东、经理还是普通的员工?陈回答:股东。公诉人讯问:大额财务是否要求必须2名股东以上签字?陈回答:是的。

公诉人讯问:周某,因为(财务单上)BTC100直接领款人基本上都是你,审批人各有不同,那么审批人是以什么身份签字的?周回答:股东。

上述问题,相关被告人没有异议。公诉人通过讯问锁定了相关被告人的股东身份以及股东身份所具有的大额财务签字权和传销项目支出决定权。

2.针对单独讯问中,部分股东称最初的10万投资款用于买账号,不是股东出资,300万转账不是股东分红,或者是还款,或者是奖金,普通工作人员也有。

公诉人讯问:卢某,为什么有的股东会提到说10万元不是股东出资,而是当时买账号的钱?卢某回答:他们是推卸责任,问什么时间给的钱就行了,那个时候还没有积分呢。

公诉人讯问:为什么你的15万和其他股东的分红是同一批转入的,而且是从财务陈某转账的?卢某到底有没有说是股东分红?张某回答:没有说。公诉人讯问:卢某,你有没有和张某说过15万是分红?卢回答:都说过,提出来分红就是股东成某提出来的。

公诉人讯问:其他的经理有没有这方面的奖金? 卢:可以问问财务陈某。陈:没有。

公诉人通过交叉讯问股东和财务,直接驳斥了部分股东不真实的回答,夯实了出资获得股东身份的特定性以及基于股东身份职务获得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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