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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9-11-20 18:15:21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曝曝君110
区块链丨传销?金融诈骗?区块链外衣下的暗渡陈仓-1.jpg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大火,很多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项目疯狂涌现,而这些项目却干着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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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10个人中有9个人知道区块链,但真正懂区块链是什么的可能一个都没有。即便如此,区块链项目在国内依然很多,投资区块链的人也不在少数。这些项目真的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吗?投资区块链的人盈利情况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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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国内区块链项目有3万多家,但真正掌握区块链技术的可能还不到300家,而投资区块链盈利的人简直少之又少。那剩余的区块链项目都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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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平时会频繁接触到炒币、发行“空气币”等,以区块链之名行传销、非法集资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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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技术,也是因此大家才开始接触的区块链技术,所以对大家而言数字货币就是区块链项目。也正是大家对区块链的这一误解给了骗子们可乘之机。他们充分利用大家的这一误解,炒作数字货币。很多不法商家会开发很多交易网站、游戏等,声称自己的网站、游戏只能通过某一特定数字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用户可以直接通过人民币购买这些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游戏积攒这些货币,或者通过将网站、游戏推广给其他人,发展会员来获得货币。在这三种方式中,人民币购买是最直接的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是最容易最快的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推广、发展会员获得层级利润,其发展的会员获得的收益中也有推广人的收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很多人可能会问了自己明明也是受害者也要接受刑事处罚吗?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违法人员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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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利用已有的数字货币进行非法炒作之外,很多区块链项目则直接发行新的数字货币,而这些货币都是毫无价值的“空气币”。对于那些并非真正了解区块链的“吃瓜群众”,他们会认为这些虚拟货币等同于比特币、以太坊。而且商家会不择手段的对投资者进行洗脑,夸大宣传虚拟货币的价值,声称投资后的利润丰厚,更有甚者会打着国家的旗号招摇撞市。而这些商家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指出虚拟代币发行(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公告一发发行虚拟货币的活动基本得到了制止,但这些交易平台依然贼心不死,于是他们去海外开设交易所,除了更换地点之外其他的一切都没有发生改变。他们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只要犯罪行为人的国籍为中国人,行为结果或者行为有一项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也就是说,即便他们将交易所开在国外,如果他们的交易行为触犯中国的法律,那么依然可以用中国的法律对他们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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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块链可谓是国内大火了一把。人们对区块链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但对区块链的了解并没有加深。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区块链项目的监管力度,但区块链名义的骗局甚至从国内蔓延到了国外。所以,大家还是要对区块链项目保持一定的警惕,了解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免不小心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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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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