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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21:01:19 |显示全部楼层
威海捣毁一传销组织!一女传销头目受审获刑!涉案人员3千多人


2021年1月26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两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其中涉案人员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共吸收传销人员3300余人,通过发展下线骗取1.6亿元!详情如下:罗某某涉嫌组织传销骗1.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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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乳山市成立威海五季百合苑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五季公司),后吸纳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入股加入,后张某某等人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部分成员转移至威海五季公司,该组织成员在公司内以推行养老服务为名义,通过“康养机制”模式发展人员,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5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其中3300元缴纳给威海五季公司,按照康养层会员、一级、二级、主管、经理、总监六个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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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威海五季公司营业期间,明知各传销团队在公司小课堂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威海五季公司共计吸收传销团队会员3300余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该组织大中担任能力总管职务,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职务,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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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职务,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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