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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7:22:00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李旭反传销团队
8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用公司为掩护,暗中从事传销活动,自2017年3月30日至10月31日威海五季公司共计吸收传销团队会员5000余人。

2017年3月,张某1(已判决)在乳山市成立威海五季百合苑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五季公司),后吸纳从事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负责人赵某1(已判决)等人入股加入。

赵某1等人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部分成员转移至威海五季公司后,该组织成员在公司内以推行养老服务为名义,通过“康养机制”模式发展人员,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5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其中3300元缴纳给威海五季公司,按照康养层会员、一级、二级、主管、经理、总监六个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第五季幸福城以养老为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两名高层头目获刑-1.jpg

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8月份作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公某于2017年8月份作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孔某君自公司成某担任副总经理,威海五季公司内部设置体系总监对传销组织进行团队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提供租房及讲师讲解等工作,自2017年3月30日至10月31日威海五季公司共计吸收传销团队会员5000余人。

侦查机关从五季公司搜查到的电子账及部分纸质账目,经审计,该公司2017年3月至11月8日账面收入会员费1809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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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较轻。1.其虽然在五季公司中担任体系总监,但对其下面管理多少人并不清楚,且只是形式上管理,除了工资之外,没有提成和任何经济收入。本案只有少数证人是其团队人员,不能把整个五季公司所有的会员都算在其头上。2.其虽然担任了三个月的总经理,但公司当时已经乱成一团,其只是徒有虚名,没有权力,没有做实质性工作,没起到组织、领导作用。3.五季公司日常工作包括发展养老等正常事项,吸收传销人员是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不能说五季公司就是传销组织,也不能因为其以前参加过传销组织就说明其在五季公司的工作全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4.其是8月份才临时成为总经理,公司的决策、吸收会员等工作那时候已经基本结束了。

(二)上诉人不应认定为主犯,和同案判决结果相比,对其量刑过重。

(三)18096500元是五季公司吸收会员所收取的费用,都在公司账户内,用于公司发展、花销、不能认定为其个人非法所得,不能对其进行追缴。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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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诉人高某于2014年左右加入498民间互助理财组织,2015年12月左右至C3级别。2017年3、4月份五季公司成立之初,高某等人去北京五季公司考察,后入股20万元,成为五季公司股东,带原有团队加入五季公司。

2017年8月,高某接替赵某1任五季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向董事会报告会员发展情况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某作为五季公司的股东、高管,明知五季公司以养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仍然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场地、讲师讲课等服务,并对传销人员进行团队化管理,进行日常化管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关键作用,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该传销组织共设六级,发展会员5000余人,应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情节严重,高某作为组织、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对所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应当向共同犯罪人追缴。高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于法无据,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高辉作为五季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审法院根据高某在涉案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数额等情况,对其作出前述处罚,并无不当,高辉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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