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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21-8-24 16:59:21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武汉大小事儿
见习记者 何晴

核心提示:“我们身心俱疲,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一个担保人因此偏瘫;另外一个担保人远走他乡,孤老终身;还有一个担保人夫妻反目,因为‘被老赖’导致无收入来源,全靠亲戚接济……”2014年,时任鹿邑县某银行副行长刘军(化名)等8人,因为被卷入“套路贷”,开启了长达6年的“噩梦人生”。

消失两年的合同

2014年,鹿邑县一食用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用油公司”)有一笔银行贷款到期,需要续贷。为偿还银行贷款,总经理朱俊(化名)向朋友姜峰(化名)借款500万元,时任鹿邑县某银行副行长刘军等8人为其担保。据刘军回忆:“食用油公司老板朱俊找到我,让我给他担保,我考虑今天借明天还,而且还是我们银行的续贷,没有风险,所以答应了。”2014年9月中旬,朱俊带着姜峰的合伙人田玫(化名),与刘军签订此笔担保。田玫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款担保合同,但刘军发现合同内容极不合理,遂未同意签字。田玫允诺会重新修改合同。当天下午,田玫和朱俊再次找到刘军,拿出修改好的合同。刘军称:“我当时仔细看了看,此合同一式两份,每份7页左右,借款金额500万,没约定担保期限,内容也比较合理,就签了字。”随后,田玫以还要找她的合伙人姜峰和其他担保人签字为由,把该合同带走,并向刘军许诺,所有人都签过字后再退还刘军应有的合同。

无独有偶。几乎在刘军签订合同的同一时间,朱俊找到其公司财务人员苏强(化名),以公司贷款到期需要续贷的理由要求苏强担保,同样由田玫出面与苏强签订合同。苏强说:“合同是一式两份,每份大概7页,金额是500万,没有担保期限。开始我不同意,田玫跟我说这是还银行续贷,今天借,明天还,让我不用怕。要是我不签字,她是不会借给我们公司的。如果还不上这笔银行续贷,就会成为黑户,公司就有可能倒闭,这么多员工不能因为我没饭吃,考虑到这我就签了字。”随后,连同苏强在内的其余几名担保人的合同,也被田玫以所有人都签过字后再退还为由带走。

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苏强等8名担保人多次向田玫索要合同,均被各种理由搪塞,索要无果。

被篡改的两份收据

2016年4月,苏强等8名担保人突然接到淮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众人这才发现,此前一式两份借款担保合同已被抽换篡改:原本7页、一式两份、借款金额500万、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借款担保合同,篡改后变成了两份、每份二十五页、金额900万、担保期限3年。

500万变900万?金额变化如此之大,是如何操作的呢?

通过法院调证得知,姜峰出借给食用油公司当天,其出借卡内只有2700002.46元,根本不具备900万元出借能力。是姜峰、田玫与食用油公司会计吴飞(化名)3人在郑州同一家银行通过三方封闭循环转账,将姜峰卡内原有的2700002.46元虚增到900万元。具体操作方式如下:首先,姜峰先把款转给食用油公司,食用油公司会计吴飞再将同样金额转给田玫,田玫又把同样金额转给姜峰,就这样推磨式的分18笔循环转账交易,用时1小时11分13秒,每笔转账金额最多250万元,最少50万元。姜峰分7笔转给食用油公司900万元;食用油公司分6笔转给田玫633.2万元;田玫分5笔转给姜峰633.3万元。通过三方循环转账,姜峰打入食用油公司账户流水显示有900万元,实际其当天转入食用油公司账户的只有266.8万元。接着,姜峰、田玫为取得与虚转900万元及虚假合同相一致的证据,姜峰私自篡改收据上的借款金额,将一份收据上的“伍佰伍拾万”的“伍佰伍拾”用两条斜线划去,改成“肆佰”,另一份收据上的“伍佰伍拾万”的“伍拾”用四条斜线划去,就这样,姜峰把收据金额篡改为900万元。2018年5月8日,在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听证会笔录的最后一页,姜峰承认:“手写部分是我书写的,改动部分也是我改的。”

4年的血泪诉讼之路

2016年4月7日,出借人姜峰与担保人朱俊等人对簿公堂,双方开始了长达4年、共计6次诉讼的拉扯。一审认为,姜峰与本案所列各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属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随后,朱俊等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程序违法等理由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7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0月,在重审裁定中,朱俊等人辩称食用油公司实际向姜峰借款2668000元,在二审后已偿还现金及实物折款1864506元,实际欠款803494元。经淮阳法院审委会研究,作出(2018)豫1626民初273号民事裁定:姜峰通过银行转账刻意制造银行资金流水痕迹,故意形成证据链条的闭环,以达到虚增债务数额,为其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依据,姜峰变造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循环转账等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裁定驳回姜峰的起诉。

何为套路贷?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020年3月,姜峰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口中院审委会研究作出(2018)豫民终5529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年12月,姜峰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豫民申7218号民事裁定:驳回姜峰的再审申请。

“这4年诉讼之路所受的身心煎熬、经济压力让我们每时每刻都生活在痛苦之中,告诫天下所有人,担保是万丈深渊,陷入里面将万劫不复。”苏强说。③7

责任编辑:张鲁莎

【来源:周道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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