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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1:25:14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拐卖和收买刑罚有哪些区别?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拐卖和收买刑罚有哪些区别?-1.jpg

关于“贩卖人口是否应该判死刑”的话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应该说,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如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郁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从上述看出,大部分民众只看到拐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发挥的主力军作用,认为他们罪孽深重,应该制定严厉的刑罚措施对其严惩。但是却忽视了在妇女、儿童的交易中收买者所起的重要作用。
2015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六款作了修改,从内容上看,此款的修改表明我国在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本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此次修改表明刑法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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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固然可恨,若没有买方市场的存在,卖方就没有活跃的价值意义,打击犯罪应该从犯罪源头抓起,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家庭去买人贩子手中的孩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大力推行,再加上广大农村地区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落后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在有了一个女儿后,迫于政策或其他限制而收买男童。其次,一些夫妻因为不孕不育症在结婚很多年后都没有小孩,他们也因此收买儿童确保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第三,在我国一些偏远的穷困地区,娶媳妇是一笔昂贵的支出,他们会收养女童作为童养媳,为儿子的终身大事做长远打算。另外,也存在一些犯罪分子将被拐的儿童长期控制,时机成熟时组织被拐的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将过去的“一刀切”变为现在的两种情况,对购买儿童者,若其没有虐待儿童且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购买妇女者,若其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回原来的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新修的内容来看,整体上都加大了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只要收买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比较两种情况,显然对购买儿童者的处罚力度要大于购买妇女者,“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进行量刑,“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量刑。从立法的原意来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收买儿童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收买妇女者,很多婴儿刚出生没多久就被卖到各地,这对于其亲生父母和孩子本身都是一种严重的身心及精神上的摧残,有可能造成家庭破裂、父母精神崩溃等后果。对于被买的妇女,她们是心智相对成熟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抗进而保护自己,如寻好时机逃跑、报警等方式,与婴幼儿相比在被拐及被买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要小,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购买儿童者和购买妇女者进行量刑上的区分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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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具体条文后,可知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最低起刑点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期是三年。拐卖与收买是相对的紧密相连的两个行为,但刑法对其评价完全不同,刑罚相差悬殊。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要从源头开始,买方市场的存在及扩大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滋生的温床。因此,首先需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那些家庭特别是那些偏远地区文化水平低的人认识到收买儿童的行为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是要加大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增强其法定刑,让收买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相当,从而在充分发挥刑法对收买者的威慑力和打击面。再次要针对拐卖者与收买者不同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拐卖者的动机是将儿童当作商品来贩卖,根本目的是获取财产,对其量刑时可以在罚金数额上增加。收买者的动机是将儿童收养使其成为家庭的一份子,对其加大量刑时要注重教育。让其真正认识到收买儿童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是一种极不道德缺乏人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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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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