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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6:45: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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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数字化浪潮之下,虚拟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的前沿产物,其应用与影响日益广泛,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工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原本便以涉案金额庞大、参与人员众多著称的犯罪形式,与虚拟货币的结合更是加剧了案件的复杂度与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频发,不仅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受害群体亦迅速扩张,反映出犯罪手段的持续升级与蔓延趋势。

面对这一现状,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包括如何精准出入罪、科学认定犯罪数额、明晰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等,这些问题成为了考验法律智慧与司法能力的焦点。因此,深入剖析涉虚拟货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是对当前法律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民众财产安全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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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现状

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及“挖矿”等新事物、概念的涌现,金融犯罪领域迎来显著的范式变迁。在传销犯罪中,传统依托实物商品或具体服务为名义的传销活动比例有所缩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为隐蔽且危害性更大的新型网络诈骗型传销形态,利用“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等新概念行传销之实。其现状发展如下:

1、案件频发:近年来,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地域广泛,受害人群庞大,社会影响恶劣。

2、涉案金额巨大: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跨境交易便捷等特性,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些大型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犯罪手段隐蔽且复杂: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来构建复杂的传销网络,通过境外服务器、匿名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增大。

4、监管与打击力度加大:面对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严峻形势,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执法、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遏制其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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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既有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

认定与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参与行为却可能转化为组织、领导的行为。

根据《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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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界定

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在以虚拟货币为载体或诱饵的传销活动中,行为人组织、领导一个金字塔式的销售网络,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回报等方式吸引参与者投资购买虚拟货币,进而要求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返利条件,从而实现非法集资、谋取暴利的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尽管犯罪分子以“投资虚拟货币,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为幌子,试图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科技与创新的华丽外衣,但深入剖析其核心运作模式,不难发现其“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04

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的

运作形式

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互联网平台以及新兴科技概念,精心设计传销模式,以科技为名,行网络传销之实。其主要运作形式包括:

● 形式1:层级推荐式虚拟货币传销

运作特点:参加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需交纳入门费。传销组织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如网站、APP、社交媒体等,发布、推广虚拟货币相关信息,营造虚拟货币币值持续上涨的假象,同时设置多种奖励提现制度,如直推奖、团队奖、领导奖等,引诱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并积极发展下线,形成“拉人头”式的传销网络。

● 形式2:投资理财型虚拟货币传销

运作特点:不法分子自行上线发行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金额费用购买虚拟货币以获得加入资格。他们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如定期分红、币值翻倍等,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而实现虚拟货币的“增值”。实际上,这些承诺的回报往往无法兑现,且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实际价值支撑。

● 形式3:功能捆绑式虚拟货币传销

运作特点:会员需在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才能开启特定功能,如“智能狗搬砖”(跨交易所套利交易)等。传销组织宣称此类功能可为会员带来稳定收益,但实际并无相应技术实现或功能效果。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形成典型的传销结构。

综上,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运作形式多样,均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新兴科技概念进行包装,通过层级推荐、投资理财、功能捆绑等手段,引诱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并发展下线,形成传销网络,骗取财物。这些运作形式均符合传销活动的典型特征,即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05

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典型判例

● 判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

● 判例案号:

(2021)苏09刑终42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投资者购币加入并根据其发展下线情况结算收益的行为性质认定

●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芝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态平台(以下简称EOS平台)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以EOS币为载体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主要宣传方式是组织现场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平台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传可以通过EOS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统资源出租、项目众筹抵押、持币增值等方式获得收益,但实际该平台并无上述大部分盈利方式。参加者需要缴纳10-300个EOS币获得加入平台资格。成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所发展人员的数量、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参与人除按自身投入的EOS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外,还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获得动态收益。

经上海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该EOS生态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56133个,层级达58级,累计接收会员充值52456878.725个EOS币。经江苏省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在该期限内,EOS币最低价值人民币9.6893元,以该价格计算,上述EOS币价值人民币508270435元。

●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芝、丁某动、丁某、李某岩、余某、王某飞、孙某刚、周某政、张某林、周某萍、陈某君、褚某界、王某兰、周某林以平台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0-300个EOS币激活,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投入金额、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芝、丁某动、丁某、李某岩、余某、王某飞、孙某刚、周某政、张某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萍、陈某君、褚某界、王某兰、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动、丁某、孙某刚、张某林、周某萍、陈某君、王某兰、周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芝、丁某动、丁某、李某岩、余某、王某飞、孙某刚、周某政、张某林、周某萍、陈某君、褚某界、王某兰、周某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裁判要旨:

数行为人成立网络平台后,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不具有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的,应当认定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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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责认定的关键要素

在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责认定中,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尤为重要:

1、主观故意的明确性:

行为人需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经济秩序、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利,依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传销活动直接导致了财产损失、经济秩序混乱等后果,确保罪责与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3、证据链的完整性:

包括但不限于传销网络的层级结构、资金流动记录、虚假宣传材料、参与者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4、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参与人数、涉及资金规模、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等,以判断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

鉴于虚拟货币领域的特殊性,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有关金融管理、网络安全的规定,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深入调查取证,确保精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结语

涉虚拟货币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的代表之一,其复杂性与危害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适应新技术环境,创新侦办手段,强化法律适用的精准度与灵活性。通过深化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不仅能够提升对这类犯罪的打击效能,也为构建更加坚韧的金融安全网、守护公共福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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