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诈中心提醒:网络诈骗七大特征 快速
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面对非法集资 坚决做到“五不”原则
起底电诈②丨网上有种“高尚”陌生人:有钱
起底电诈⑥丨“嘘寒问暖”还是“飞来陷阱”
警惕炒作绿色积分、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
小心!冯宝成团队、二五财团、富强联盟等“
推荐 | 直销人员必看:国内保健品洗脑直传
被骗后如何取证?建议收藏!
李旭反传销热线各QQ群
0
新手上路
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被告小史面部特征,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而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群体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小史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公司复用虚拟形象需重新运营,曝光频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价值也存在贬损。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酌定因小史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法院参照已履行期间的月均已获收益,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及双方履行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的复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后续损失扩大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可归咎于小史。据此,法院计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照范围为1610元。
“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两者结合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所以,MCN机构与“中之人”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个案件涉及的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也没有裁判先例。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的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这些都为相关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 反传销咨询救助网
Copyright © 2001-202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X3.4( 蜀ICP备1401737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