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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23:10:16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禹鹏公司”),伙同戴某等人,纠集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让借款人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借款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次收取费用。在借款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上门索债,将借款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甚至等本人或家属交钱后才释放借款人,从中非法获利。戴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戴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上海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2017年12月28日下午,一审法院对这起“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七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1]

从案情看 “套路”

第一套:团伙作案多途径招揽客户。张某成立借贷公司,伙同戴某等人通过多种途径诱使借款人借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成立三人以上有计划、有预谋、有分工的组织,引诱借款人借款。

第二套:以虚高的金额写借条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例如:借贷公司先诱使借款人借贷,借款人向借贷公司借款2万元,借贷公司以“行规或借条上写4万元作为担保”为理由,诱骗借款人写下借条。借贷公司会按照承诺把4万元转入借款人账户,并哄骗借款人取钱,从中取走2万元,而借款人真正到手的只有2万元,实际银行流水却是4万元。

第三套:恶意增加借款数额。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次收取费用。在借条、银行流水到手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借款人缴纳费用。在原先的借款数额上,还款数额就会不断增加。另外,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就会引诱借款人向另一家小借贷公司(往往两者是一家或者假冒借贷公司)借款以补上之前的借款,以此“平帐”,并借此增加借款数额。

第四套:以变相的手段倒逼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会在借款人的还款日期截止之时以各种借口、拒接电话或者找不到人等方式拖延,导致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违约后数额倍增。

第五套:以多种违法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绑架、非法拘禁借款人,恐吓借款人家属,甚至恶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借用法院强制执行使借款人还款以此来侵吞借款人的财产。

探究“套路贷”犯罪的套路,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1.jpg

“套路贷”的刑事看点

本案中,戴某等14人以张某成立的禹鹏公司为依托,有计划、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戴某多次参与计划、组织,实施,在犯罪组织中起主要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犯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蒋某、高某、任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

从定罪上看,本案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四个罪名。张某成立禹鹏公司,伙同戴某,纠集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当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的借款、收条上签字。被告人戴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条,构成诈骗罪。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指使王某、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要挟被害人家属筹钱交钱后才释放被害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戴某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从量刑上看,本案是三人以上的有计划、有预谋、有分工的犯罪集团,要区分主犯、从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组织的主犯,要从严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因此对两名主犯判处刑罚十年以上,其中戴某是主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于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判处刑罚。

探究“套路贷”犯罪的套路,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2.jpg

如何避免被“套路”

也许有人说,怎么会存在向这种借贷公司借钱的情况?其实不然,一方面以借贷公司为外壳,实际上进行捞钱的犯罪组织,会制定严密的计划,一步一步挖好陷阱让借款人往里跳,防不胜防;另一方面借款人急需用钱,法律意识不高,就会轻易被“套路”。正如网上流传的那句话: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你的套路。防范“套路贷”,了解“套路贷”的“套路”,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进入犯罪人设计的陷阱。

首先,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对借贷公司进行详细的了解。清楚了解借贷流程以及还款流程,明确借贷风险。其次,签订借贷合同时要仔细检查合同中的事项以及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重要的条款,拒绝签订不实的合同或者空白合同,以免被利用。最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转账时要保留证据,转账或者还款时最好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借贷公司的账户走账,重要的是尽量避免直接流入自己的账户,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套路贷”是新型的系列犯罪,其形式多样,环环相扣,不仅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因索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甚至利用司法进行虚假诉讼,挑战司法权威。因此,要正确评估自己的还债能力,提高防范意识,防止掉入“套路贷”的陷阱之中,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被“套路”要尽可能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件来源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2/id/3142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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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23:11:08 |显示全部楼层
网贷不亡,青年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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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23:11:52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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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23:15:00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也出现套路贷,相关政府部门请加大力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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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23:15: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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