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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01:52:09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司从业人员的主从犯地位一直是辩护的重点也是难点争取从犯身份,对于行为人减轻刑事责任,甚至达到不起诉效果都显得尤为重要

1行为人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受他人指使对集资款项不具有支配权

案例:胡某集资诈骗案

胡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行政总监,主要负责与财务部对接核算市场部各层级人员的提成,并收取提成款交给邱某发发放,以及配合开展公司投资项目的宣传活动等事务,在公司主要是听从熊某、邱某发的指示行事,不决定集资款的分配、使用,可认定为从犯。

2行为人虽是分公司负责人,但是吸收资金由上级单位统一策划、部署

案例: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本案系在财富之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统一策划、部署下,通过在各地设立分公司、任命主要负责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告人张某被任命为中山分公司的总经理,系受上级指令协助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且所得款项均由上级控制,属于从犯。

3行为人系财务总监,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组织、策划,没有控制吸存资金分配

案例: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黄某在公司中占有股份,且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财务工作,并有参与充值。黄某系受同案犯张波纠集加入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工作,且有参与充值,但其并未直接参与犯罪的谋划,没有直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虚假宣传产品,没有控制资金及分获主要犯罪收益,应当认定为从犯。

4、行为人系普通业务员,推荐、介绍他人投资,但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案例: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八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已由张某代为投入百业惠平台。在此过程中,张某系帮助姜某章控制的百业惠平台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在整个非法集资行为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5行为人系居间介绍公司负责人,投资款项均进入上游公司账户,其本人获利较少

案例:莫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鉴于9名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均进入上海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制账户,广州宏裕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莫某实际控制)是居间介绍方,莫某在本案中获利较少,可以认定为从犯,对其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非吸公司从业人员即便是公司高管,只要你不掌握不控制非吸资金,工作听命于老板安排,每月领取薪水、提成,就系为老板(实际控制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应该作为帮助犯及从犯处理。

非法集资案件认定从犯的5个辩护观点!w1.jpg

本文来源于微信文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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