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信件
用户名 陈佳家
来信时间 2009-06-17
信件类型 求助
信件编号 bh2009061720084296
标题 关于传销问题的答复
正文 我的亲人最近被朋友骗到北海投资纯资本运作69800元,大家都知道是个传销行业。但是,他们一直觉得这不是传销,是合法的投资,是国家为了开发西部,为了建设北部湾,而进行民间的资本运作。就是因为他们那儿一直说道的几个理由:
1、他们的缴纳的69800元都是打入北海的工商银行的账户,而如果这是违法的,每一笔都是69800元,都是这么敏感的数字,每天那么多笔69800进帐,为什么银行会袖手旁观呢?
2.北海有关部门对他们这些外来人口也都没有进行管理排查,呆在北海那么久,如果不是合法的,为什么甚至都没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办理暂住证?
3、他们手机号码用的是某个VPN网(内部互打电话免费),在做这个行业的都是用这个手机电话网络的,估计有几万有在用,如果他们是违法的,他们凭什么也可以申请的到这样的VPN网?
我一直劝说我的亲戚这是传销,这是违法的,赶紧回来,但是他们却说了以上这些理由,说明是政府是支持的,是国家行为,要不然为什么怎么会有以上三点呢?
针对他们说的这些理由,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解释!我想正因为这么多很难解释的奇怪现象才让很多人上当,坚信这个是政府项目,还有一点他们说政府是正面打击,侧面扶持,这一点跟政府打击传销不怎么作为得力不痛不痒打击,实际上是国家在对他们的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没有根本上查处才是让他们坚信真是国家在正面打击,侧面扶持这一说法,以致传销如此猖獗。
现在我的亲戚带着一家人都去了北海,甚至贷款借钱去缴纳那一笔又一笔的69800,我无法解释他们所说的那些理由,所以也很难劝回我的朋友.
恳请政府部门能够帮我分析解释一下,教教我该如何去劝说他们,去反驳他们的这些理由!!!请回复,谢谢!!!
是否公开 公开信件
已有回复
承办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09-06-19
回复内容 陈佳家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去年,一种以交纳69800元高额加盟费的非法传销活动在北海迅速蔓延,这些传销组织的高层人物利用“北部湾经济区”的热点题材,把传销说成是“中央支持”的“以政府为背景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非法传销组织打着“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北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利用所谓“资本运作”等形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他们在北海市以一些高档住宅小区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洗脑”。参与者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费”,组织者宣称只要所发展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040万元(被称为1040工程),诱惑性很强,参与人员众多,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北海以至整个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形象。对于打击非法传销,北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一直以来,北海是旗帜鲜明、坚持不懈地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活动,多年来打击传销高压态势不减。关于外来人口管理方面,我们公安机关一直坚持按照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对外来人口办理暂住登记管理。目前,我们公安机关派出所正在对各个辖区出租屋和暂住人口进行清查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建立健全外来人口管理信息网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综合服务管理,做到明确掌握外来人员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您要劝说您的亲戚远离传销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心存幻想,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要理性思考和面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风险。盲目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很可能被人利用而血本无归。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要尽快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我局经侦支队(电话:0779―2091310)或工商部门12315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