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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主”指将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帮助其收款、转移诈骗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

作为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如果被骗的钱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追回来,可以起诉要求“卡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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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接到山寨客服电话,被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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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日,杨某接到自称京东金融客服的电话,说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需要将京东金融里的金条、白条额度回收,通知将金条、白条额度转入所谓安全账户。

在“客服”的引导下,通过屏幕共享、人脸识别、密码验证、转账等操作,杨某将20万元转入胡某农业银行账户。

杨某与胡某互不相识,也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意识到遭遇电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反应冻结涉诈银行账户,但是转入胡某账户的20万元已经被转走。

胡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起诉、审判,胡某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被骗走的20万元未能在刑事案件中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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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起诉“卡主”,法院判决“卡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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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对被诈骗的过程历历在目,回想如同针扎一样,心不停的在颤抖。杨某痛恨诈骗分子的圈套,痛恨自己的不理智。

杨某寻思怎样把被骗的钱追回来。虽然胡某被判刑,但是自己的钱没有追回来,杨某连觉都睡不好。

杨某求助律师。

律师分析认为,电信诈骗分子借助他人的银行卡收款、转移资金和洗白,变成自己手中可以使用的钱。“卡主”是电诈团伙的帮凶,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卡主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诈骗分子根本无法实施诈骗。

律师建议杨某起诉“卡主”胡某。

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20万元。

胡某辩称,杨某诉称的案涉款项20万元款项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属实,但是该笔款项随后被转走,自己并没有得到该笔款项,也没有使用该笔款项。并且,自己已经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杨某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胡某赔偿杨某2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03

坐牢又赔钱,“卡主”不冤枉

A beautiful meeting








作为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追缴或者退赃挽回损失,也可以选择向“卡主”提起民事诉讼,以财产损失赔偿为由主张“卡主”赔偿损失。

对于“卡主”而言,贪图小利而将银行卡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既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成本也极为高昂,代价极其沉重。

虽然卡主不是电信诈骗的主谋,其获利相对较小,电诈的被害人起诉卡主赔偿全部损失,看似对卡不不公平,但是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和效果,也进一步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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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撰文:陶跃明

编辑:王春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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