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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开始在网络空间活跃起来,呈现出手段隐蔽、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的特点。

案例详情

2016年起,杨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大量虚假融资标的,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杨某集资后大量挥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赌博等。经审计,该平台共非法吸收1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合计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7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警示

本案被告人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虚假发标、重复发标,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广大公众应避免通过无任何资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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