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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22:46: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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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我所接触到好些关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有鉴于此,我们对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作了梳理,本期和下期案例追踪我们将针对真真假假的虚拟货币案件展开分析:

1、以虚拟货币为诱饵,行为表现形式为以发行、销售、购买虚拟货币或投资矿机的名义发展下线,骗取钱财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犯罪的案例。
2、行为表现形式为以盗窃权利人账号等方式盗取区块链公链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获得利益的,涉嫌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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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下半年,才力以香港氪能集团(无工商登记)亚洲区市场总监身份,宣传投资氪能集团的挖矿机,可以获得高额比特币回报,该比特币可以自由提现、自由交易。罗某1从2014年初到2014年7月,为氪能集团记录出纳收支概总表中有关比特币的收支情况。2014年2月,才力找到中山市华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1,要求沈为其租用服务器,并提供其已经制作好的氪能集团网站压缩包在该服务器上运行,同时让沈某1提供相关网页数据转换、网页美化等网络维护工作。后才力积极拉拢许某,并宣称以90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约20万元)投资一台K90挖矿机或者30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投资一台K30挖矿机为条件,成为氪能集团会员,对应每天收益为0.63和0.18个比特币。同时,氪能集团规定,所有挖矿机必须是一拖三形式,即一个是主挖矿机,其他三个分别称为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的形式往下接。主挖矿机和大云端是保底收益返回0.63(或0.18)个比特币,中云端、小云端都是在此基础上多加0.012个比特币。许某随即发展了被告人吴青青,由于吴青青在广州认识的人较少,很难发展下线,故其发展了王某富和钱某1,并将链接在许某挖矿机下面的自己的四台挖矿机免费给王某富和钱某1使用。王某富和钱某1以该四台挖矿机为基础继续大量发展下线,人数达32人,投资金额为42020743.68元。期间,吴青青以氪能集团大陆市场总监身份,多次组织、出席氪能集团市场推广会、组织会员旅游。吴某1作为吴青青的助理协助其上网操作挖矿机及比特币的买卖,同时在吴青青组织的推广会上进行氪能集团网上注册、比特币交易等技术指导,并协助其他投资者转款。2014年7月,才力又要求沈某1租用服务器运行其mycoin交易平台,并让沈某1将氪能集团网站链接到mycoin平台,使氪能集团的比特币只能在mycoin平台上交易。2014年底,氪能集团比特币价格大幅度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吴青青通过微信、小型会议等方式宣称氪能集团网站调整,很快恢复,并鼓动投资者趁低买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团网站彻底关闭,才力、吴青青等人无法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青青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吴青青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000余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青青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青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青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随案移送的印有U盘21个、移动硬盘3块、比特纪念币18块、三星手机7台、苹果5手机一台、lenovo手机1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灰色华硕牌手提电脑1台、蓝色三星牌手提电脑1台、银色苹果“MacBookAir”手提电脑一台、Acer笔记本电脑3台、BOFENG电脑主机2台、“BITWATCH”手表22只,U盾1个、无线上网卡1个,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吴青青处扣押的手链1串、手镯2只、项链一串,发还给被告人吴青青。

案例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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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对于虚拟货币是怎样认知的?
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的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上述案件中的比特币对比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大有不同。比特币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没有集中的发行方,在制作的过程中,谁都有可能参与,而且比特币可以全世界流通,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者收取比特币,更为关键的是在比特币买卖的过程中外人是无法辨认用户的身份信息的。

2.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货币吗?受法律保护吗?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财产被盗窃、被毁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投资虚拟货币有什么法律风险?
(1)根据《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并不在银行的监管系统下,很容易被用在从事非法活动上面。政策方面不明确,虚拟货币在未来保值等方面存在风险。

(2)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虚拟货币没有发挥出货币的核心功能——支付功能,而仅仅作为一种投资产品而存在。容易出现大幅度价格涨跌的情况。  

(3)在虚拟货币上架二级交易商场之后,发起人很可能凭仗其技能优势操控虚拟货币的走向和涨跌。发起人和投资人地位不对等,对出资人没有保障。

(4)在虚拟货币预售或发行过程中,很多的资金聚集到发起人手中,而该笔资金是没有任何监管的,且投资者的资金很多时候是存在平台上的,平台极有可能遭到黑客攻击、遭到主管部门的关闭或者出现发起人卷款跑路的情况,这些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征:(1)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5)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对比本案,虽然涉及到利用虚拟货币从事犯罪,但是犯罪的本质与传统的传销活动大致相同。首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次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最后,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的行为。


律师说法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货币,做到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迷失,听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最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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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
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定位于商事诉讼领域,致力于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力争成为行业的楷模,客户的终身事业伙伴,员工实现生命价值的舞台。我们将打造国内一流的商事诉讼团队,挖掘法律大数据,专注于解决复杂、疑难商事诉讼案件;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创新型精品律所,致力于法律服务转型升级,提供团队化、标准化、产品化的法律服务及商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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