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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9-6-8 04:38: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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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最让人揪心犯罪行为就是拐卖、拐骗类犯罪。现在大部分家庭就只有一个孩子,如果这个孩子被拐,带给整个家庭的绝望是毁灭性的,但是人口贩卖犯罪一直屡禁不止。总是在阳光无法照到的地方在滋生着这种犯罪,破坏一个又一个的美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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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长沙市芙蓉区通报了一起拐骗儿童案例,曾某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某某因婚后未能生育,想拐骗一个小孩当做自己的小孩抚养。某日上午,她在长沙市人民路某医院三楼月子公寓转了约两个小时,一直未能找到下手的机会。

该日上午10时左右,曾某某于月子公寓的护士办公室盗得一套护士服换好,并戴上事先准备的口罩,再将自己的衣服藏在女厕所内。曾某某来到三楼5号病房门口,发现只有一名老人陈某在照看睡在婴儿床上的孙子,遂对陈某称:“这个孩子该洗澡了。”听到眼前穿着护士服的“护士”的话,老人不疑有他,将怀中的孙子递给了对方。曾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婴儿毯将婴儿从三楼抱着下到一楼。

因婴儿上午刚洗过澡,陈某对曾某某有些怀疑,就一直跟着曾某某。曾某某来到一楼后发现陈某一直跟随其后,遂抱着婴儿返回三楼往婴儿洗澡房。因已过洗澡时间,该门未能打开。当曾某某抱着婴儿继续沿走廊往前走时,遇到了医院护士王某。

王某觉得曾某某面生,即问:“你把婴儿带到哪儿去?”曾某某没有回答,紧随其后的陈某告诉王某,曾要带其孙子去洗澡。王某告诉陈某这个人不是医院的护士,陈某马上从曾某某怀中将婴儿抱了过来。王某随即打电话给医院保安,保安将曾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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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这两者,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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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分子主观上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牟利。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界限,如果在拐骗时产生了贩卖人口营利的想法,犯罪性质就会向拐卖转变。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

本案中,曾某某以欺骗方法取得监护人的信任,谎称为婴儿洗澡,将婴儿抱走欲自己抚养,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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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是否有绑架嫌疑?

所谓绑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观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和拐卖类犯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同时都是控制他人人身就犯罪既遂。区别主要在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本案中,曾某某因自身未能生育而想拐骗一个婴儿自身抚养,没有想要引起婴儿家属担忧进而勒索财物的目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曾某某的绑架人质的嫌疑,但由于我国刑法是以犯罪目的为标准来划分类别犯罪的,所以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的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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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于曾某某的行为法院只判决一年刑期?

首先,拐骗儿童罪量刑标准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次,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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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曾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曾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芙蓉区法院判决曾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一年刑期是否过于轻微我们暂不评判,但拐卖、拐骗类儿童的犯罪行为,对于儿童及其原生家庭来说是一次深深的伤害,也许会留下终生的伤痛。我们期待国家法治的进步,合理治罪,惩前毖后是对人身犯罪最有力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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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擅长领域:

自2006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专注于刑事领域,并在审前辩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被誉为“审前专家”。在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以专业的技术能力、勤勉的敬业精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方的认可与信赖。

教育及工作经历: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导师。2016年参与福建缪家五口杀人、包庇案的申诉及再审代理工作,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2017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之一”,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授予“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

经典案例:

福建缪新华故意杀人、缪新容包庇再审无罪案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山西太原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浙江宁波余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工信部某物联网专家受贿案

重庆某县政协副主席受贿案

江西某县委书记受贿、滥用职权案

新浪传播淫秽物品案

百度某部门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北京某公安民警徇私枉法案

北京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案

河北冀中能源某分公司经理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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