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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显示全部楼层




暑假将至,且又逢毕业季,大学校园网络中兼职招聘信息广受关注,但其中不乏一些包装为兼职信息实则为诈骗套路的内容。

近日,攀枝花市六名大学生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判刑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这些年轻人中,有人本想做兼职补贴生活费,有人轻信了“高薪招聘”的承诺,最终却因法律意识淡薄沦为犯罪帮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玉与打游戏认识的微信好友“小黄人”达成协议,张某玉通过申请1344号段的电话卡做呼叫转移的兼职,报酬为每天300元。同时“小黄人”向张某玉承诺,每发展一个下家给5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

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玉将通过网络购买的1344号段的电话卡激活。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玉独自按照“小黄人”的指示,通过聊天软件接收上家发送的大量不特定目标手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同时,张某玉邀约被告人石某圳、张某红(另案处理)设置呼叫转移,并让石某圳继续邀约设置呼叫转移的人员。

被告人石某圳通过某电商办理了1344号段的电话卡,并通过某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先后招揽被告人滕某明、程某、李某制、唐某欣(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刘某菡、曾某婧、苟某青及熊某梅等人,并另建微信群在群内教授购买电话卡、操作呼叫转移的流程。程某、滕某明、李某制按照流程办理了1344的电话卡,并按要求设置呼叫转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明参与的诈骗金额781875元,被告人石某圳参与的诈骗金额51919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制参与的诈骗金额415692元,被告人张某玉参与的诈骗金额200000元,系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文某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电话卡并帮助上家实施呼叫转移,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圳在该案中违法所得13760.1元,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4120.24元,被告人滕某明违法所得3231.54元,被告人张某玉违法所得6355.66元,被告人文某靓违法所得1790元,被告人李某制违法所得1664元,六被告人对上述违法所得均已主动退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玉、滕某明、石某圳、李某制在诈骗犯罪上家的指示下,参与实施了诈骗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明、石某圳与其下家之间无主从作用之分,但其犯罪情节各不相同,在量刑时应当按照其参与诈骗的数额、时长等分别予以考虑;六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时为在校大学生,量刑时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参与时间、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对六被告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石某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六、被告人文某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对被告人石某圳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3760.1元,程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4120.24元,滕某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231.54元,被告人张某玉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6355.66元,文某靓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790元,李某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664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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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三不一多":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多核实!

人生没有撤回键,

一次"兼职"可能毁掉一生前途!

守住法律底线,用知识创造价值,

别让青春沦为犯罪的筹码!

本文来源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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