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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16:14:44 |显示全部楼层
葛店开发区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欺诈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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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传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进行传销活动。目前在葛店开发区以所谓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1040工程或支持国家项目”等为诱饵,收取3800元到69800元、102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人头费),采取开会、培训、参观、旅游等方式欺亲骗友,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层层发展下线并承诺最终获得1040万元收益的行为均涉嫌传销欺诈违法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二、依法严厉惩处传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所有传销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外地在葛店开发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应立即返回原籍。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对超过投案自首期限查获的传销人员,视情节依法分类处置:

(一)对组织策划传销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配合或者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查获传销人员的有关情况均将通报其户籍地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葛店开发区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欺诈违法犯罪的通告-2.jpg

三、实行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出租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物业公司、社区(村)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承诺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逾期不备案的由房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出租房屋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含:中介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并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逾期不登记、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止为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和中介服务。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继续非法出租的,将由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查获的出租屋及涉及的租赁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库,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诚信惩戒”。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工商部门:12315  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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