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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50:54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今日头条
这些孩子被谋杀、被猥亵、被拐骗……天津法院这些真实儿童案例,希望你能警惕!-1.jpg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天津法院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这些真实的案例,希望你能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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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杨某故意杀人案

——全国首例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务工。后,李某因工作原因欲将杨某辞退,二人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争吵时杨某从路边捡起一根三角铁用力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倒地,杨某持三角铁再次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流血昏迷。后杨某持菜刀来到李某居住的宿舍,将李某长子小欢拖拽至宿舍门外按倒在地,并持菜刀砍剁小欢后颈部,杨某返回李某宿舍,又将李某次子小旭拖拽至宿舍门外按倒在地,持菜刀砍剁小旭后颈部。此时被害人家属赶来制止,杨某遂持刀追赶被害人家属。三名被害人被送至医院后,小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小欢系被他人使用菜刀砍击颈部致颈髓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所致死亡;小旭项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曾某、小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津01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周某、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72035.3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90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21323.94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救助过程

法院在审理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了解到,本案被害人小旭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年仅8岁,但亲眼目睹了父亲、兄长被害的过程,自己也是侥幸逃生,身心健康受到重大影响,极易成为存在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为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经综合考量,确定了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思路,以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经天津一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为被害人近亲属按照有关标准足额发放了救助金,有效缓解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压力,使他们的生活得以维持。同时,在最高法院、天津高院、四川高院、广安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天津高院与四川高院协调,天津一中院与广安中院实现工作对接,制定了小旭心理救助方案,天津一中院申请了心理救助资金,广安中院为小旭聘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2018年5月28日,天津一中院刑一庭的负责人赴四川广安,与广安中院进行了工作交接,与心理咨询师、被救助未成年人家属见面,向被救助人发放了救助款,确定了心理救助方案,心理咨询师对小旭进行了第一次心理康复辅导,就此心理救助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7月22日,天津一中院和四川省广安中院再次对被救助人小旭进行了回访,经过几期的心理疏导,目前小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心理救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

四、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跨省心理救助的过程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刑事被害人心理专项救助的突破。现行的救助规定中只有解决经济困难的救助内容,没有心理救助或其他专项救助的规定,申请心理救助专款尚无可操作的规则。本案的处理根据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开创性地为被害人申请了心理救助专项基金,充分体现了对未成人心理健康的重视与关切;二是实现了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异地心理救助。在最高院的支持与四川高院、广安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案件审理法院天津一中院与广安法院分别提供心理救助基金和心理疏导人员,加强合作,成功探索出一条对被害人进行异地心理救助的有效途径,其合作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两地工作紧密对接,实现了持续的、动态的救助。司法实践中,需要持续性进行心理救助的被害人并不少见,这个群体如果被长期忽略,他们所积蓄的负能量对社会生活的潜在危险就会增多。对刑事案件中未成人的心理救助,全社会具有一致共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沟通效率,让更多需要心理帮助的未成年人获得帮助,为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一份努力。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创伤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2:

王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开设书法学习班,招收儿童进行书法指导。自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天津市某小区的住所处,利用单独对儿童进行书法指导的机会,以玩游戏为名,采用给零食、播放动画片、展示淫秽视频及照片等手段,分别通过脱光被害儿童衣服、用绷带缠绕、用绳子捆绑、带鼻钩、含口球、拷手铐、亲嘴、吸吮生殖器等方式,多次分别对华甲某(2007年3月生)、乙某(2010年9月生)、丙某(2008年1月生)、丁某(2003年12月生)、戊某(2006年12月生)、甲某1(2007年10月生)、甲某2(2009年1月生)、甲某3(2007年5月生)、甲某4(2012年1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对丁某1(2006年8月生)、丁某2(2010年8月生)、丁某3(2007年2月生)、丁某4(2010年1月生)、丁某4(2008年3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并将上述猥亵行为拍照、摄像。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3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白色尼龙绳、绷带及拍摄、存储猥亵照片、视频的手机及摄像机、硬盘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无精神病,且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四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硬盘1块、摄像机2台、移动硬盘4块、读卡器1个、内存卡3个、记账本14本、绷带1条、绳子1条等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1. 法律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阐明了“猥亵”犯罪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仅有捆绑、拍照、亲脸行为,不宜评价为“猥亵”犯罪。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对捆绑类的影像、图片非常感兴趣,看着就兴奋,心理及生理均能得到满足。另,通过在案证据中被害人被捆绑的照片及被告人向被害人出示的淫秽图片、视频综合判断,涉案的捆绑方式并非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捆绑方式,而是具有性暗示、能产生性刺激的捆绑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对儿童实施捆绑行为已经达到了性刺激的犯罪目的,其拍照是为了事后翻看,继续满足性需求。被告人王某亲吻脸蛋的行为也不是出于老师对学生的喜爱,而是为了产生肢体接触,加深性刺激。因此,上述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

2.社会意义:近年来,有关儿童被猥亵、被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被告人往往是受害儿童身边的熟人,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特殊身份及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教授书法之机,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且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猥亵时间长、次数多,手段趋于成人化,被猥亵人数较多、平均年龄较低,对被害人造成心理、生理上的严重侵害,情节十分恶劣。此类案件,几乎都会引发社会关注与愤慨,通常由于家长或监护人的忽视才使行为人得逞。通过案件的审判,唤起了家长、社会对部分教育从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重视,也给家长及监护人敲响了警钟,向全社会释放出“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的信号。判决适用了刑法中有关职业禁止的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用法律的刚性强化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宣传作用,同时体现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严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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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卢某旭拐骗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旭以编造的收取卫生费名义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9号303室行骗时,见被害人夏某(案发时九周岁)独自在家,即虚构与其父亲相识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夏某信任后将其带离家中,致使被害人夏某脱离监护人监管。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卢某旭与被害人夏某搭乘出租车时将被害人夏某独自留在车内,后出租车司机将被害人夏某送回家中。2015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旭抓获。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以欺骗、引诱的方法拐骗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卢某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家庭监护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被告人拐骗儿童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对其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其编造谎言,将九岁女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本案受害人父母均为在津务工人员,其属于流动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差,此案也给社会以警示,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在发现受害人丢失后,其父母第一时间报案,由媒体登载的寻人启示引起全网海量转发,该案的妥善处理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赵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案

——家事审判中对智力障碍子女的特殊关注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农民。2011年8月24日生育女儿赵小某,赵小某出生后因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智力低下,不会讲话。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独自回娘家居住。2015年10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撤诉。同年11月10日被告再次独立离家,将赵小某留在原告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原告赵某某刚服刑完毕,无力抚养女儿,希望婚生女赵小某随被告生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多次调解达成以下的协议:

1、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之女赵小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自2016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先行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6月份的抚养费60000元,自2021年7月份开始被告于每年的7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2000元;

3、别无争执;

4、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三、典型意义

在离婚案件中,贯彻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之一。离婚属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的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有智力障碍的女儿,并许诺对方超出负担能力的抚养费,法院一旦轻易判决,势必造成有智力障碍的赵小某抚养权的落空,抚养费的空判,为避免对赵小某权益的损害。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家事改革试点工作中和妇联的构建的联动机制、联合妇联干部、村干部,共同化解纠纷,力求使家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1.明确释法,避免空判

案件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婚姻过程及生育子女情况,且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均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抚养赵小某,坚决要求对方抚养赵小某,并为此承诺每月支付远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抚养费。至此,主审法官明白虽然该案是离婚案件,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涉案的儿童为智力有障碍的儿童,为了避免“空调”或“空判”,最终导致智障儿童的抚养“落空”,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原、被告双方明确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释明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即使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双方的离婚请求也难以支持。

2.职权探知,适当干预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主审法官运用法官职权探知职能,到原、被告双方所在的村委会向村干部了解双方的家庭情况,得知原告赵某某曾售卖假货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被告随即离开夫家只身去城里打工,孩子赵小某大多由原告母亲照顾,原告父亲曾因车祸而残疾,经济条件较困难。而被告温某某娘家经济条件也一般,温某某尚有一弟未婚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结合农村的地域特色,主审法官邀请村干部参与本案的第二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同意先一次性支付8年的抚养费并多支付一些给付10万元抚养费,而被告表示愿意先支付原告6年的抚养费6万元,双方仍坚持让对方直接抚养赵小某,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3.多元联动,保障权益

在本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尝试新的方法,大胆探索,充分利用我院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单位的优势,和区妇联及时沟通,邀请妇联干部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主审法官与妇联干部共同商议,分析本案的焦点及本案中赵小某的现实状况,认为赵小某一直随奶奶生活并由奶奶悉心照顾,男方家的生活环境更为赵小某熟识,由赵某某抚养赵小某更有利于赵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考虑到赵小某的状况需要专人照顾,所以在抚养费上由温某某多承担些,故在案件进行调解之前为原、被告双方制定了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妇联干部建议原告之母和赵小某亦参与调解,主审法官和妇联干部通过与原告母亲的交流得知原告母亲非常疼爱赵小某,实际上其不希望原、被告双方离婚,希望赵小某能挽回温某某,故坚持让温某某抚养赵小某。妇联干部发挥长期做妇女工作的优势做温某某的工作,以“情”为出发点,一方面向原告母亲解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无和好之可能,试图用赵小某挽回温某某已无意义。另一方面,离婚后温某某肯定会另组家庭,会疏于对赵小某的照顾,而赵小某由赵某某抚养,其能照顾赵小某的生活起居,对赵小某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妇联干部和主审法官最终用情感动了原告之母,赵某某亦改变以往的态度,表示为了赵小某的健康成长,愿意抚养赵小某,听到赵某某这席话后,原告之母使劲抱住了一旁的赵小某,孩子虽然不懂大人之间谈话的内容,但赵小某用胖胖的小手擦拭奶奶泪眼婆娑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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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尚某某与马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马仙明与申请人尚春侠的女儿王静原系夫妻关系,马鑫蕊系马仙明与王静之女,于2008年12月30日出生,王静于2009年11月27日死亡。王静死亡后,马鑫蕊与尚春侠共同居住生活,马仙明于2016年将马鑫蕊接走与其共同生活会。2018年7月9日,申请人尚春侠来本院以被申请人马仙明对马鑫蕊经常殴打、体罚,不让其上学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马仙明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为监护人。申请人尚春侠并提交马鑫蕊受伤的照片及邻居的证人证言5份证明马仙明殴打孩子的事实。本案审理中,马仙明自认确实动手打过马鑫蕊,因为马鑫蕊不好好吃饭,每月打1至2次,孩子身上有伤是其殴打所致。在法庭多次询问马仙明是否能够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孩子,马仙明虽然称自己打孩子不对,但不能保证今后不打孩子,并称没有不打孩子的家长。

申请人尚春侠称,女儿王静去世后,其承担了抚养外孙女马鑫蕊的责任。 2016年7月,被申请人将马鑫蕊接走后不再让马鑫蕊来申请人家。被申请人此后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经常性地殴打、体罚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而且出现阻止孩子上学的情况。2016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将马鑫蕊打伤,案外人报警,经派出所处理,申请人带着孩子在天津医院看病,看病后,孩子多次要求处理此事的警察让其去申请人家住一段时间,但最终孩子还是被被申请人带走。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剥夺孩子上学的权利,申请人通过向教育局、公安局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新回到学校。被申请人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申请人熟悉马鑫蕊的生活习惯,照顾其生活的经验丰富,且申请人有退休金,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申请人愿意担任马鑫蕊的监护人,为了马鑫蕊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考虑,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马仙明称,孩子不上学是因为孩子自己不想去上学,我吓唬没有用,孩子出生一直跟随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不让我带孩子,因为孩子的妈妈和姥爷几乎是同时去世的,其出于同情心没有带走孩子,其认为申请人身体不好,不同意申请人做孩子的监护人。同时提出只要孩子好好吃饭一个星期可以去申请人家一天,如果孩子依然不好好吃饭,那就不让她去申请人家。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仙明作为马鑫蕊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正确对待,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和教育,然而在马鑫蕊与马仙明生活期间,马仙明对马鑫蕊长期进行殴打,致使马鑫蕊身上多处受伤,马鑫蕊仅是10岁的未成年人,马仙明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对其成长不利,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申请人作为马鑫蕊的外祖母申请撤销马仙明的监护资格,本院予以支持。因马鑫蕊母亲已死亡,马鑫蕊自幼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双方关系亲密,感情较深,马鑫蕊与其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且申请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申请人申请作为马鑫蕊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马仙明为马鑫蕊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尚春侠为马鑫蕊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裁判结果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案中的监护人马仙明在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间,经常以孩子不好好吃饭管教孩子为名进行殴打 ,甚至限制孩子与申请人的交往和阻止孩子上学,其上述行为已经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本院综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济、住房条件和亲情程度,本着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二是案件的处理过程发挥了联动机制作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案件受理后,在送达、调解、执行过程中,法院得到了公安机关、区妇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大力支持,社区工作者能够时时关注孩子的动态,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妇联和法院。案件审理中,根据孩子身心已经受伤害的情况,为抚平其心灵创伤和恢复心理健康,法院出资聘请了心理咨询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法院年轻干警对其进行看护和引导,让孩子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温暖。

三是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本案审结后,天津政法报、天津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报道,使公众接受了法治教育,自觉尊法、守法、信法,该案例还在京津冀妇女儿童维权400余件案例中荣登2018年京津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榜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吴玉萍

新媒体编辑 翟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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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51:22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就发生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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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52:08 |显示全部楼层
2014结婚,2011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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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53:02 |显示全部楼层
猥亵的那个才判八年!他再出来不还是个变态吗!而且再次作案会更隐蔽!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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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53: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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